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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我们还建议,对专门性鉴定的时间、对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进行查证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实践中,不少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后需要作各种专门性鉴定,如DNA鉴定、毒品含量鉴定、伤情鉴定等,所有鉴定均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山西、云南、河南等地法院在审理期间进行相关鉴定的平均用时均在1个月以上;审判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需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往往也要占用较长时间。这些工作,都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职权范围,时间上法院都是无法自主掌控的,不计入审限比较合理。


  

  二是建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修改。


  

  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诉讼制度,现在对赔偿标准争论比较大,实践中是有差异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以解决司法难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我们的意见是,对刑诉法规定的“物质损失”范围和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根据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判决赔偿;被告人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自愿达成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


  

  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应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这是由两类不同诉讼的性质和我国的法文化传统决定的。单纯民事案件,被告人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更主要的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


  

  ——按单纯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判赔,导致“空判”现象突出,影响案件的裁判效果。如依照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判赔,仅死亡赔偿金至少要赔约20万元。而刑事案件被告人80%左右都是农民和无业人员,一般难以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责任,相关判决往往成为“法律白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


  

  ——赔偿标准过高,不利于矛盾化解。表面上看,设定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被害人有利,但由于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而被害方又对巨额赔偿抱有很高的期待,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代赔,结果使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也大大增加附带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难度,这种情况在严重犯罪中尤为普遍。


  

  ——对《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正确理解。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参照适用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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