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朱颖娜,单位为郑州大学,支起来,单位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美)道格拉斯·N·胡萨充:《
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1页。
(日)西田典之:“不作为犯论”,芝原邦尔等编:《
刑法理论的现代的展开——总论Ⅰ》。日本评论社198年版,第84页。转引自张明楷:《
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
关于宋福祥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案所引起的有关不作为犯界的讨论,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277页。该案的共体案情是: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撕打,李健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样说:“那你就死去,”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凡发生吵骂撕打,在李霞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放任态度不甘不问不加劝队,致使李霞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上吊自缢身亡,经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室息死亡(自缢),后宋福祥因犯故意杀人罪(不作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晓龙、李成:《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研究》,《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保证人一词最早由德国刑法学者那格拉(Nagler)提出,至今在德日
刑法理论中已被广泛接受。德日
刑法中的保证人即负有作为义务之人,与我国刑法中的作为义务人实际上只是称谓不同,在实质上并无两致。
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7—48页。
同注,第166—168页。
同注。
李家波以故意杀人罪被着处有期徒刑5年。有关案情,详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1999)浦刑初字第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李晓龙:“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以下关于等价性的利断的论述,主要参考借鉴了该文的观点。
张明楷:“论不作为的杀人罪”,载《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269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151页。
何乘松:《
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
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9页。
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曲新久:“论间接故意之不纯正不作为犯”,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24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