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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限制

  

  二、等价性的限制


  

  根据前文的论述,要实现不作为和作为等置于同一刑法条文之下予以处罚,就必须弥补不作为和作为之间的差异,使两者在价值评价上具有等价性。虽然笔者不同意客观等价性说,但是不作为与作为的区别主要在于因果结构上的差异和行为动量上的差异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因此,笔者同意:等价性必须从两个方面努力,既要增强不作为行为的起果性(只有具有较高起果性的不作为才能和作为等价值),又要增强不作为行为的悖反性(只有具有较高危害程度的不作为才能和作为等价值)。由于不作为的起果性取决于作为义务的层级程度。只有具有高度的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才能够在起果性上同等于具有低度的不作为义务的作为行为。不作为的悖反性取决于作为义务的违反程度,只有严重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才能够在可罚性上同等于一般违反不作为义务的作为行为。因此,等价性的媒介是作为义务,只有通过对作为义务的层级程度和违反程度的限定,才能实现作为和不作为的等价值,达到等置于同一刑法条文之下予以处罚的目的。[10]由上,在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时,要对作为义务层级程度和作为义务的违反程度进行限定。


  

  作为义务强而行为人不履行义务时,其社会危害性就重;作为义务弱而行为人不履行义务时,其社会危害性就轻。由于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隙,要使不作为和作为受到同样的处罚,就必须对作为义务的程度进行限定,只有当行为人具有高度的作为义务时,才能弥补空隙,使其与作为一样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行为人才能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犯罪的法律本质则是侵犯合法权益,不作为犯罪具体表现为在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不保护合法权益,以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作为义务的强弱,取决于作为义务与合法权益的关系,判断作为义务的程度应从作为义务与合法权益的关系人手。1.法益面临侵害的危险性或紧迫性。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越紧迫,负有作为义务的人的作为义务程度就越高。反之,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性越驰缓,负有作为义务的人的作为义务程度就越低。2.法益对行为人的依赖性。即从作为义务人与合法权益或合法权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看法益是否具体地并且事实地依赖于作为义务人。这里的依赖性并非指亲疏关系上的远近,而是就作为义务人在防止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情况下所处的地位而言,或者说,是指合法权益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一般来说,在只有某作为义务人可以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其他人不可能干涉的情况下,该作为义务人的作为义务程度就高;反之,在其他人也可能采取某种措施防止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该作为义务人的作为义务程度就低。换言之,合法权益对特定作为义务的依赖性(可依存性)越强,该作为义务就越强;合法权益对特定作为义务的依赖性越弱,该作为义务就越弱。[11]3.行为人对法益具有支配性。行为人对法益具有支配性是指行为人操纵着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进程,行为人如果不为一定作为的话,就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如果为一定作为的话,则可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4.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的容易程度。这实际上是作为义务的可能性问题。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越容易,就使人们认为作为义务者越应当履行义务,因而作为义务越强。因此,履行作为义务的容易程度也影响作为义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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