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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命题的多民族大国的族群治理与国家建构

  

  因此,当代中国的族群治理和国家建构问题,并不是某一学科如民族学或者民族法的专有研究对象,而是需要包括法学、民族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在内通力合作的一个复杂话题,而在这其中,法学所特有的直接面对制度构建的学科属性,有理由也有责任为当代中国的族群治理和国家建构做出自己的学科贡献。


【作者简介】
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宪政史、民族与法律问题。
【注释】可参见昝涛:《土耳其与“东突”的“不解之缘”》一文中对于土耳其国内倡导泛突厥主义与东突恐怖势力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密切联系的细致分析,载于马戎主编:《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总第53期,第37页到底43页。
有学者认为,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主题为“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即为了遏制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化的深入边疆多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详见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以援藏项目为例,虽然多年来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各项事业从资金、人才和物资等方面给予了全面支持,但如靳薇所言,援助西藏的经济建设项目尽管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表现得参差多态。由政府主导资源配置实施的项目援藏,强化了计划经济色彩,不但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还有可能带来援助依赖,详见靳薇:“项目援助与西藏经济发展”,《西北民族研究》,2008年第4期。
例如,上世纪五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社会主义属性,也激发了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对于党和国家的高度认同;早在解放前就未雨绸缪开始大批培养的少数民族干部,既是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和参与管理本民族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国家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联系、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于中央政府政治认同感的重要渠道。
可参见潘志平主编:《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民族和当代民族分离主义》一书中的具体分析,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详见戴小明:《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
即使在一些学者所推崇的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处理本国族群问题所采取的“多元主义”模式,其实质仍然是“文化多元、政治一体”,自治绝对不能凌驾于一国的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之上,至于在族群政策处理方面有“熔炉”政策之称的美国,同样也是极为强调国家认同的重要性。
施密特曾有“宪法”和“宪法律”的划分,他认为“宪法”是关于政治统一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判断,是凭借制宪权行为产生出来的,是一种根本性的政治决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是中国人民所作出的这样一种政治决断,这一点在宪法序言中有着清晰的载明,也由此属于现行宪法的核心原则,因此强世功认为新中国作为一个国家而存在的构成性制度(constitution),正是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这个制度的根本和核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得以构成的"绝对宪法",详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
因此,一些多民族国家,如土耳其、俄罗斯,为了抵消跨界民族等有可能影响国家内部族群对于本国国家认同度的因素,纷纷通过立宪活动强化土耳其民族、俄罗斯统一国家民族等的政治象征意蕴。如俄罗斯联邦成立后,尤其是车臣叛乱之后,则提出建立“统一俄罗斯国家民族”、“公民民族”、“政治民族”的政治主张,称呼俄罗斯民族、鞑靼民族等为俄罗斯族裔民族、鞑靼族裔民族,强调“统一俄罗斯民族”与“俄罗斯联邦”在民族国家构造上的同一性。
详见马戎:“经济发展中的贫富差距问题——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和族群差异”,《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119页。”.
这种群体性优惠政策对于国家认同塑造还会产生代际递减的情况,如“在这些政策刚刚开始实施的第一阶段,优势族群成员有感于以前劣势族群的不利处境而对之深感同情,普遍理解并且支持这些政策,而劣势族群的成员则对这些政策深为感激,族群关系空前融洽。在优惠政策实行了一段时期(一代或两代或30—50年)之后,优惠政策的实施逐渐引发一种政策设计者始料不及的局面:被优惠族群(即原来的劣势族群)的第二代、第三代逐渐把这些“优惠政策”看作是本族群当然的“既得利益”,因而感激之情渐渐淡化;同时在这些“优惠政策”实施中被排斥的族群(即原来的优势族群)的第二代、第三代则逐渐开始对自己居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感到愤愤不平,认为自己受到歧视并成为实质上的“劣势族群”,见前引马戎文第121页。
详见李洪烈等:《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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