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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公开权的遗嘱继承

  

  梦露案的法官如此作解当然有她的巧妙之处。在这样一个假定的前提下,她既为本案作出了结论,又避免了由她来直接判断新法律的追溯既往(或者说是适用对象的范围)这个棘手的问题。但如果我们顺着她的这般思路继续深入分析,也许又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困境:对于像梦露这样早年死亡的名人,如果新法律承认他们死后的公开权权益,但仅从新法律颁布时起生效,那么就必然出现一个从其死亡时起至新法律颁布时止的一个权利真空期。在这个真空时期,梦露们的身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用资源,随着新法律的颁布,公用资源又突然转变为私人财产,如此过程恐怕不是大众所能够接受的,况且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梦露们的身份在商业使用上的混乱。所以,就逻辑上可以成立的结构而言,必须有人为1984年加州法案的适用性做出选择:要不就是只能适用于晚于1984年该法颁布时死亡的死者,要不就是在1984年之前划定一个起点年,确认自那年死亡的死者都可依据1984年的法案获得死者公开权,并且该死者公开权的效力都始自其死亡之时。


  

  也许正是从法官在这个问题上的躲闪态度中得到启发,本案败诉后不甘心的原告CMG立即联络了美国荧屏表演者行会(Screen Actor''s Guild)——这个代表演员的民间利益团体,向纽约州和加州的议会展开公关,并成功地说服加州两院议会于200通过新的法案,将1984年《加州民法典》第3344.1条(加州的死者公开权法案)的适用对象明确定为自2008年之前70年(即从1938年开始)以来所有的死者。这样只要能够证明梦露死时的住所地是加州,那么CMG就可以根据这个最新的立法提起新的诉讼,以推翻本案的判决[20]。SFA这一方以及加州诉讼中的Milton Greene一方也不甘示弱地展开活动,继取得另一相关利益团体——美国媒体摄影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Media Photographers)的支持,成功阻击了CMG一方在纽约议会的立法游说,使其有关公开权的提案中途夭折(当然失败的原因与前文提到的纽约州立法者的保守主义传统也不无关系)后,他们也在积极准备就加州新近通过的这一法案(该法案已获州长施瓦辛格签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提起违宪审查之诉[21]。因此,尽管本论诉讼已经结束,但围绕本案死者公开权有关问题的争论和“没有硝烟的战争”,尚远未到结束之时。而本案之所以意义重大,也在于各利益团体因本案,在案前案后法庭内外立法司法各领域所进行的全方面博弈。正是由于这种博弈的存在,才不断地推动着有关死者公开权理论和实践的成长和完善。


  

  最后我们也必须看到,本案判决论证虽然严谨,但也不是毫无瑕疵。例如,判决书中结合先例Hite案的对比分析就有值得商榷之处:在Hite案中引发诉讼的遗嘱人死后新产生的油田开发特许使用费,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应是一种附属于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或者更通俗的讲是一种“土地增值”,把它归属于适时的土地所有人是完全符合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逻辑的,该案法庭的论证也因此顺理成章。然而按照本案的逻辑,梦露的死者公开权却是因为新的法律的出现而在遗嘱人去世后多年方才产生,并且是一种可以完全独立于任何梦露遗嘱中已处置财产的权益,与Hite案中的“土地增值”并不具有实际的可比意义。此外,按照本案判决书确认遗嘱财产的时间点原则,这种死后的公开权权益显然已经脱离了梦露遗嘱可以处置的范围,那么谁又能够成为这种新成立的死者公开权的权利人呢?更直接地讲,谁有资格代表死去的人来受领、管控这种权利(因为死去的人本身显然已不可实际受领)并受益。对此,判决书并未做太深入的分析,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把其作为无遗嘱继承的财产,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顺序继承。在这一问题上,反而是一周后出炉的加州诉讼的判决更为明确地规定“法庭承认加州和印第安纳州法律的确将名人死者的公开权给予了(死者)在世的伴侣和子女,即使这些死者死于这些法律颁布之前。但是公开权不能根据名人死者的遗嘱转让给其他受益人”[22],但遗憾的是,加州判决的法官也未就此展开详细的论证。不过该法官在其判决中又特别强调:“本判决不反对立法机关制定新的公开权法案,使得(类似本案当事方)的(遗嘱)余产受益人获得死者的公开权。”这也为前文所述两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在立法上的继续较量埋下了伏笔。


  

  【结语】


  

  自2001年起美国畅销商业杂志《福布斯》的网站每年都要发布一次已故名人收入排行榜,该榜单是福布斯网站通过访问这些名人的遗属、律师以及遗产管理人后评出的。从这张排行榜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名人尽管已经过世多年,但凭借其巨大的社会号召力,仍然在为其继承人创造着惊人的财富,收入额甚至不逊于其生前。例如:1977年去世的一代摇滚巨星“猫王”Elvis Presley 的遗产价值从其死时的490万美元飙升至八十年的7500万美元,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他常年稳踞于福布斯排行榜的榜首,其年度总进帐的近4000万美元中很大一部分即来源于对其公开权的交易。[23]而本文梦露案中,MMLLC/CMG之所以孜孜以求地不懈“战斗”也是受到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据报道在本案审结之前,MMLLC/CMG就梦露死者公开权的使用而收取的特许使用费每年高达1500万美元,这个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梦露当年分配给其他继承人的主要遗产的价值,恐怕也不是梦露本人当年所能预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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