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此踏上废止死刑的征途

  

  于志刚: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刑法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比较概括,也应当有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


  

  高铭暄:是这样的。对于死刑适用标准统一这样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比较可行而又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颁布统一的死刑适用规则,同时辅以典型判例加以示范。具体来说,死刑案件大体上可以分为数额犯与非数额犯两类。对于数额犯,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每一种常见的数额犯,都确定一定的数额基点,一旦低于该基点,就绝对不适用死刑;而如果在这一犯罪数额基点之上,则有可能适用死刑,但也不一定适用死刑,是否适用死刑,还需要结合案件中的其他具体情节进行考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判例的形式加以具体性指导。至于非数额犯的情况就比较复杂,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对既有死刑判决进行分析、概括的基础上,归纳出某些常见的犯罪情节,明确在具有这些情节时,就不应当判处死刑。这样,就以消极条件的形式,为不适用死刑划定了清晰的界限,防止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而导致量刑畸重判处被告人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可以概括出一些常见的能够适用死刑的积极条件,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公布。总之,在明确立法中死刑适用概括性标准的涵义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死刑适用规则的方式,进一步将死刑适用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具体化,并辅以典型判例以供参照,就有可能达致死刑适用标准的严格统一。


  

  于志刚:在刑事司法领域,最近几年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对规范死刑适用,提高死刑案件的判决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司法解释中的解释条款也发挥了类似的功能。但是我仍然很看重程序上对死刑的控制,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评析这一事件?


  

  苏惠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死刑面前,更要讲求一个平等问题。只要死刑存在,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都存在一个死刑适用标准的不统一的问题,而这又是十分敏感的,因为其极容易引发社会心理的失衡和波动。尤其是在我国曾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那段时期内,这种不统一已经到达了一个严重的程度。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一个最为直接的效果就是死刑的适用标准的统一化获得了制度上的保证,政策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整齐的贯彻。现在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如何为个罪的死刑适用界定一些具体的标准,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罪中已经进行了一些试点,包括上述《意见》的出台也是明证。效果也正在显现。据公开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当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这些举措实际上就是通过司法控制死刑的适用,通过一种实践的方式进行探索、观察和实验,探知社会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态度。这实际上为此次立法削减死刑提供了类似于科学实验的数据基础,同时也为立法者树立了信心。死刑适用减少了,社会治安并没有恶化,民众并没有激荡,死刑存废的根本动因必将再度引起人们关注。


  

  于志刚:我觉得,不管是在刑事司法上控制死刑,还是在刑事立法上缩减死刑,都凸显了死刑在刑罚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死刑的刑法意义已经超过了它单纯作为一种刑罚种类的功能。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高铭暄:原因很简单,死刑是涉及到最根本人权、触及到最深层人性的问题。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刑种。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死刑区别于任何其他刑罚的极端严厉性、非常性和特殊性之所在。所以死刑的发动必须具有迫不得已性。所谓死刑适用的迫不得已性,是指适用死刑只能以预防犯罪的必需为前提。对法律规定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如果不以死刑加以惩治,就不足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对其适用死刑就具有迫不得已性。相反,如果通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种,就能够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就说明不具有适用死刑的迫不得已性,因而也就不能适用死刑。总之死刑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才具有正当性。所以死刑适用具有“非常性”的特点。


  

  此外,适用死刑具有慎重性。死刑不可能毫无限制地大量适用,相反,应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这是因为: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和政府“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慎重适用死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判处死刑问题上仍然有宽严相济的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在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从宽处罚的可能性,就死刑政策而言,这个刑事政策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对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但如果具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时候,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依法宣告死缓或无期徒刑乃至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际上蕴涵着慎刑的要求,所以严格适用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是贯彻和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