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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守柔思想的现代法律价值

  

  最后,良法还应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法。不管何时,良法都应以实现人们的利益为根本目的。亚里士多德提出良法的首要标准就是其目的应该体现和保障公众利益。公益原理是评价国家政治法律的一项根本性的标准和尺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其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它才可能是良法。


  

  2、重视软法的作用


  

  老子提倡守柔的根本目的在于适应民众需求,追求民众幸福,老子的根本是关怀人,实现人们所追求的民主、自由与自治。我们重视软法的作用,正是人们追求民主、自由与自治的必然结果,这与老子的守柔思想是一致的。从广义上来说软法体现为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条款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高等学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规范本组织和活动及内部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软法不一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不一定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一定由法院裁决其实施中的纠纷。


  

  软法在现代社会已呈迅速发展的趋势。人生来是追求自由、自治的,不愿意有过多的清规戒律约束,包括法律的约束。但是常识告诉我们,人又不能没有约束。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行为,其就会失去自由,整个社会将会陷于一片混乱之中。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国家都必须遵守法律(硬法)。但是国家硬法过于僵硬,对个人的自由和社会自治限制太多(尽管它是必不可少的)。从而人们需要有社会共同体制定和认可的、适用于各相应共同体成员的法即软法,缓和国家硬法的僵硬和对人们自由、自治的限制力度,以既构建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又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追求民主、自由与自治的愿望。软法对于促进社会自治、公民自治,推进民主法制进程,构建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培植诚信友爱的民风,建设安定有序且充满活力的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们还应正确对待软法。第一,要正确界定软法:软法亦法,不能笼统地将所有的政策、指示、命令、道德,乃至潜规则均纳入其中;第二,正确界定软法的适用范围:一定共同体的软法一般只适用于相应共同体,不能将党章、党规、自治团体的规则等软法不加区分地适用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正确认识软法的功能和作用:用其长,避其短,趋其利,避其弊;应以软法补硬法之不足,但不能以软法取代硬法,以软法对抗或冲击硬法;第四,软法与硬法应有适当的分工:该硬即硬,该软即软,硬法要给软法留下其发挥作用的适当空间,防止国家法干预一切,防止机械法治主义;第五,所有共同体都要定期对现有软法进行清理,废除其非法(非正义的或与硬法相抵触的)之法、过时之法,同时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应共同体良性运作所需之法,使其运作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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