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被害人犯罪的现有研究视角对于刑事政策而言是极具重要性的一个重大问题,但从刑事程序的视角观之,法益侵犯理论与道德除罪化的界定方式都是需要重新审视的。从刑事程序的视角来看,是否将无被害人犯罪除罪化并非关键问题,真正需要研究与关注的问题是如何防治、追诉无被害人犯罪。如果我们将视角稍微进行一下调整,即从道德问题犯罪化的争论转移到犯罪侦查的角度来审视无被害人犯罪,此类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无被害人犯罪使得调查人员不能得到被害人或者证人提供犯罪消息的帮助,犯罪的侦查也就丧失了焦点。[9]申言之,无被害人犯罪从犯罪侦查与刑事程序的角度来观察,其重要特征不在于是否将道德问题法律化、是否侵害法益,而在于此类犯罪由于往往是基于行为人之间的同意而秘密进行的非法物品的交易行为,非法物品或者服务的受让人与出让人均为自愿从事该交易,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一般不会主动向侦查机关告发犯罪的发生,加之这些所谓的无被害人犯罪均为秘密进行,外界很难知悉,因而很难存在检举犯罪发生的证人存在。简而言之,无被害人犯罪从犯罪侦查的角度来看,存在犯罪知悉困难、发现犯罪的消息来源不畅的特点,而这一特点使得传统上的回应性侦查模式,由于缺乏启动的基本前提条件而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境。
将视角转换为犯罪侦查与刑事追诉的角度之后,体现犯罪发生知悉困难、发现犯罪消息来源不畅这一特点的新型犯罪类型就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无被害人犯罪,大量的体现上述特征的新型犯罪类型并不能被认为是无被害人犯罪,比如贩毒、非法武器交易、行贿受贿等,[10]这些犯罪本身已经侵害了法益,不应被认为是无被害人犯罪,但却同时面临着追诉消息来源不畅的问题。正是认识到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有限性,[11]并从犯罪侦查的视角出发,以有无被害人或者证人告发犯罪为标准,美国学者Mark Moore教授提出了隐形犯罪(invisible offenses)的概念,并认为除了无被害人犯罪还存在其他三类缺乏被害人或者证人告发从而导致警方与公众很难发现的新型犯罪类型。[12]
第一类为虽然有被害人存在,但被害人往往意识不到被害的事实,这或许是由于犯罪行为的损害分布过于广泛,从而使得损害显得不太明显或者是损害具有较强的潜在性,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来才会出现。比如偷税、伪造等白领犯罪,或者受贿等职务犯罪,在犯罪行为之时,对社会公众或者具体个体的损害表现地并不十分明显,这种犯罪所带来的损害需要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逐步显露;再比如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在犯罪行为的初期对环境的污染或许并不明显,在环境污染区域的公民很难在污染行为实施之初就能直接地感受到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但损害结果的出现在将来是必然的。
第二类为犯罪虽然产生被害人,被害人本人也能明确意识到被害的事实,但出于其他各种原因不愿意告发犯罪。此类犯罪形态比较典型的包括敲诈勒索型犯罪,被害人可能由于担心告发导致本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的泄漏,或者其他利益受损,不敢告发;也包括在具有长期持续关系的人们之间发生的犯罪,如配偶、亲属之间的虐待、公司领导对员工实施的性骚扰等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