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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

  

  就经济领域的空白刑法规范而言,由于相关的部门法规存在明显的外国法继受性,且是为了稳定经济秩序而制定,因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明显缺乏自主性,其主要是作为市场安全保障和经济迅速平稳发展的工具而存在,所以在进行立法时入罪化与出罪化未有明确计划性,存在轻重不同犯罪形态适用相同刑罚,以及基本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实质上同一性等方面的紊乱,考虑到这些因素,规范解释空白刑法就必须特别重视体系解释,这样才能在理论上一贯地建构及适用相关空白刑法规范,维护刑法规范的体系一致性。


  

  需要特别指出,经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确认为合法的行为,即使能够被具体刑法条文的解释所包容,也不应认定为犯罪。这是因为,虽然由于规范保护的目的和规范内容结构的不同,在非刑事部门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中可能出现相同类型的行为构成不同的违法和犯罪,但是,同一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协调统一,刑法体系本身也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在进行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解释时,不能出现将非刑事部门法律规定为合法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的状况。依据空白刑法规范体系解释要求,当出现某种行为类型能够被空白刑法规范涵摄解释为犯罪行为,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却规定为合法行为时,就应明确这种情况实际上仅属于形式上的违法,其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危害性,在规范解释时不应解释为犯罪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如空白刑法规范所需援引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合法行为的,规范解释空白刑法规范时应直接认定为非罪行为;其二,空白刑法规范所需援引的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为非法行为的场合,进行空白刑法规范解释时一般应进行刑法的独立判断,原则上应解释为非罪行为。


  

  四、结语


  

  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解释就是要在空白刑法规范的解释过程中寻找到妥当的法律理由,该法律理由不仅存在于法律中,也同时存在与生活事实中,从而获得规范与生活事实的一致,实现立法的类型化向司法的定型化转变,实现刑法规范的保护任务。在这个过程中,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二者之间获得了平衡,可以认为这种解释本身是一种关系论的对应,其通过规范类型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构成要件定型化,从而保证了空白刑法规范的安定性。并且在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解释中,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可罚的行为类型已经在一个形式的法典里被固定下来,应该将规范的行为类型作为构成要件不法判断的基础,运用目的性的解释方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实现刑法的独立性判断。


  

  如前文所述,委任立法使得空白刑法规范具有较大的规范弹性,但该规范模式本质上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冲突,一种双向对应性的解释路径使得空白刑法规范不仅具有明确性,也同时具有了可理解性和可行性。空白刑法规范的双向对应性解释路径,具体是由刑法解释来实现的。进一步而论,空白刑法的解释方法和准则,主要是依照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进行目的性解释,注重刑法规范的内在同一性和体系协调性,与此同时进行刑法的独立判断,以避免规范解释的依附性、形式化和片面性。需要明确,强调目的性的解释和体系性解释方法,主张刑法的独立性判断,并不意味在空白刑法规范解释过程中完全排斥其他解释准则和方法,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辅以其他的解释方法,通过解释准则和方法的综合运用,才能实现空白刑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适用。


【作者简介】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注释】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台湾大学法学院经销,1998年2月增订六版,第20页。
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加以区分,理论上对此存在认识误区。详细请参见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及以下。
具体阐释请参见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罪疑惟轻”是从拉丁原文in dubio pro re转译而来,本来字义是指“疑利被告”,因此,直译即是“有疑惟利被告”或“疑利被告”原则。“罪疑惟轻原则”在我国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与无罪推定原则关系密切,其立论基础为宪法上的人性尊严和法治国的人权保障。
参见〔德〕亚图·考夫曼著:《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颜厥安审校,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译序。
立法原意本身不是刑法规范解释的目标,其本身具有模糊性。具体阐释请参见肖中华:《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文,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9页。
该第1条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业缧攀谐」芾碇刃颍榻谘现氐模勒招谭ǖ诙俣逄醯冢ㄋ模┫畹墓娑ǎ苑欠ň锒ㄗ锎Ψ!薄?
参见卢劲松:《向最高法院“叫板”有没有法律依据》,载http://www.law-lib.com,2010年5月10日访问。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主编絮语,第3页。
参见町野朔:《刑法总论讲义案I》(第2版),转引自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但有学者认为,目的解释的概念在某种方式上显得过于狭隘,具体阐释参见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具体规范内容参见证券法7376条、第231条刑法1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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