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这种双向对应性的解释强调应当认真对待委任立法所产生的弹性空间,但并非表明要以立法原意来限定解释的范畴。[6]立法原意需要被重视,如同拉伦茨所言,“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其今日的规范性意义),而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视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7]同时依据宪法解释的结果,相对于其他权力,立法者在创造法律的过程中享有优先地位,因而立法者的意向如果在规范解释的过程中可以完全被法官忽视,那么法官就容易任意的运用不同解释方法得出任意的解释,空白刑法的界限将出现泛化。但是,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内容判断,如果过于重视立法原意的探寻,即无法实现与因为社会生活发展而不断变化的非刑事部门法律法规的衔接,也无法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因此本文认为,对于空白刑法的规范解释而言,立法原意仅应作为一种探寻法规范涵义的基准。
从逻辑上判断,规范处于以概念方式规定的当为领域,而事实则处于现实的社会中,是以确定生活事实是否符合规范判断,本质上是一种目的论的解释。规范解释使得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与现实的生活事实相互对应、相互调适,并且实现二者的同化,在这个过程中,生活事实必须具有规范所要求的资格,而规范本身也必须符合事实。与此同时,空白刑法的规范解释即意味着探寻规范的法律意义,由于法律意义并非固定不变的事物,其随着生活事实而变化发展,因此在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必须注重目的性和体系性解释方法,注重刑法规范的独立判断,如此才能实现规范与事实的双向对应:一方面根据规范调整生活事实,另一方面则基于生活事实解释规范。
三、双向对应性解释路径的具体解释准则与方法运用
空白刑法规范本身并非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因此其规范解释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探寻立法原意;考虑到罪刑法定,其在空白刑法规范中的贯彻主要是通过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合理平衡得以实现,在技术上对规范解释并不具有制约作用。因此,就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解释而论,提倡双向对应性的解释路径,重要的是能够合理运用相关解释准则和方法,以得出妥善结论,进而实现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根据空白刑法的特性分析和双向对应性解释路径的内涵,在进行空白刑法的规范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和解释方法:
(一)注重刑法价值的独立判断,防止规范解释的依附性
如前文所述,空白刑法需要援引非刑事部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内容判断,方能补足构成要件,实现刑法的规范评价,其相对于完备刑法规范而言,刑法的补充性更为明显。但是,刑法的补充性表明了刑法保障的必要性和谦抑性,并不意味在规范判断上刑法具有从属性。空白刑法的规范解释,必须注重对规范内容进行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如此才能实现刑法的特定目的。对空白刑法进行刑法独立判断,应当强调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空白刑法规范构成要件的用语即使与非刑事法律法规用语相同,也应进行独立评价,不能直接简单援引,刑法内容的规范判断未必与非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一致。其二,空白罪状在构成要件上的说明虽然必须借助非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根本条件在于刑法的罪刑规范规定,因此在非刑事法律法规涉及了权利、义务等事项的具体标准时,即使并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依然存有空白刑法规范的适用余地;相反,虽然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符合刑法的独立评价就不具有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其三,我国的刑法当犯罪构成齐备时,其罪责也相应确定,空白刑法的构成要件在援引非刑事法律法规进行补足时,不能以经济、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增加就得出必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