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而言,《对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和决定向法院提起控告法》主要概括性地规定了俄罗斯公民有向法院提出控告的权利;《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主要规定了不同管辖范围内的诉讼规则。而前面谈到的综合性程序规范《俄罗斯审理公民请愿的规则》和《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也或多或少地包含有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尤其是《行政违法法典》明确指出,“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和其联合组织、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决定)提起的申诉由法院在考虑到由现行法律规定特殊性的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CYдOпPOи3BOACTBO)规则进行审理”。[19]这就意味着,《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制度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制度之中,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
二、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社会条件
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是在其社会转型期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和思想条件相互作用的“合力”推动下重构的。
(一)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经济条件
俄罗斯的行政救济制度,是在其社会经济转轨的条件下重构的,具体而言,是从苏联时期的公有制经济向当代俄罗斯的私有制经济转轨,从前苏联时期的计划经济向当代俄罗斯的市场经济转轨的条件下重构的。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取消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规定,提出了在俄罗斯确立“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用宪法确认了私有制。公益与私益关系的平衡趋势成为行政法及其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构建的根本动因。从建立行政救济制度视角看,主要表现在行政法的立法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行政法性质及其基本内容四个方面的变化:1993年《俄罗斯宪法》规定的人权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立法中得到具体体现,如2001年《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在立法任务的规定中,明确把“保护个人、保护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公民权益提到首位。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到行政救济制度模式的设计。在俄罗斯,由于公益与私益关系平衡的趋势,使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执行权力机关与公民、公益主体、私益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再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的关系,公民或私益主体从依附转而成为独立主体。行政救济制度也把对权利主体的救济提到首位。随着立法目的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变化,“规范行政机关的活动和作用是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了。[20]家必须建立有效的保障个人权利免受公权力机关和其公职人员侵犯的手段。这就需要按照权利救济模式构建行政救济制度。
在俄罗斯,与经济由国有化向私有化转轨同步并行的,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俄罗斯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逐渐认清要“规范执行机关”,防止其对市场过度干预的消极作用,反映在行政立法上就是“控制—平衡”的模式成了俄罗斯行政法制度的模式。这种模式与前苏联时期行政法“管理论”模式相比较,是以人权保护为终极目标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以公益与私益关系的平衡为基础和价值取向的,公益主体和私益主体间不是“命令—服从”关系,而是互动关系。“控制—平衡”模式在行政救济方面的体现就是应当把权力救济模式转换成权利救济模式,其重心是权利救济。
(二)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政治条件
“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coциaлbHoe rocy apcTBO) ” ,“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社会国家”的“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21]宪政国家的政体,应当体现政权的人民或民主性质,根据宪政构成的民主、法治和分权与制衡要素进行整合构建,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或使其含义走样,就不能构建出民主政体。当下俄罗斯构建的“民主国家”,是需要纳入俄罗斯多元政体控制之下的。从理论上看,民主与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之间,在多元政体制度中既不是完全一致,又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关系。基于“控权一平衡”理论,俄罗斯把分权的“可控民主”作为宪政民主制度的一种类型,其特点是以人权为价值目标,民主为内容,以法治为手段,不是向极权主义或者市民社会过渡的一种中间阶段的过渡类型。俄罗斯宪法“确实在纸面上创建了一个可以恰当地称之为民主的政府。它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将政府权力分割为不同分支,提供了政府在选民面前的可负责性,确立了俄罗斯公民不可侵犯的权利”。[22]法治是现代宪政政体构建的要素,俄罗斯构建的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分权的“可控民主”政治体制,客观上需要将其法律化,才能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俄罗斯现行宪法在开篇第1条规定“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23]就行政法而言,是按照“控权一平衡”的行政法模式,重新构建行政法体系,实现行政法治的制度。俄罗斯的立法,一方面按照规范权力和保护权利的方向和要求,重新配置了执行机关的权力和公民权利;另一方面,重新构建了以权利救济为主的行政救济制度。
(三)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思想条件
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经济转轨、政治转型过程中,人们的思想、理念也随之更新,人权、自由、平等、私有、民主和法治等理念为俄罗斯法律制度重构提供了思想条件。
在俄罗斯,认识和选择使用人权的概念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1993年《俄罗斯宪法》最终把人权主体确定为“人和公民”,明确了人权主体的应然范围。同时,人权的地位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被提到具有高于国家权力的“最高价值”地位。自由和平等是正义理念的内核,也是人权理念的重要内容。在法律层面,自由和平等理念又外化为权利,成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从俄罗斯行政立法实践看,2000年以后的立法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调整国家在市场经济中职能转换、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独立,实现市场有序竞争为内容的,体现了自由原则;2001年颁布的《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明确地将“保护个人、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公民健康、居民的卫生安全”作为立法的首要任务,并确认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4]按照自由和平等原则构建行政救济制度,要求把权利救济放在首位,并为权利救济设置司法救济途径,构建了一个权利救济的制度模式。人权理念还包括私有权的理念,在法律层面,私有财产权也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俄罗斯宪法》把“私有财产受国家保护”原则确定下来。在俄罗斯经济转轨过程中,俄罗斯人的私有观念逐渐树立起来,私有权理念也融入到人权理念之中。俄罗斯“政治意识和文化传统中少有自由民主的思想,更多的却是专制集权的观念”。[25]即使到了普京执政的时期,“居然还有近半数( 42.7%)的公民表示支持专制或者表态不明确”,[26]其民主观念之缺乏可见一斑。普京强调“俄罗斯人民应该从本国历史、地缘政治和其他因素出发,自主决定应该为何发展民主和保障自由”,“自己决定推进本国民主进程的方式和时间表”。[27]在“可控民主”的新理念指导下,俄罗斯从保障人权原则出发,构建了一个“可控民主”的政体模式,为行政法“控权一平衡”模式的构建提供了政治条件,同时它要求行政立法以保护公民参政权为价值目标,按照平衡的要求配置公民参政权与行政权。与此相应,行政救济制度构建应当选择权利救济模式,把公民参政权的救济放在行政救济制度的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