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

  

  在美国,在《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以前,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常常不附事实裁定或者仅仅重述法律的语言,而不说明裁决的理由。法院对这种作法感到不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不予许可”、“吊销执照”诸如此类的赤裸裸的(bare)决定是不够的,裁决书上必须附有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裁定并说明法律根据。


  

  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政府不得秘密活动的原则。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公开,必须接受评论和批评。如果对裁决不予说明,公众就完全不知道这样做的道理。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允许没有理由的裁决,就是公开鼓励专断的行为。不说明任何理由的行政裁决,就是“行政独裁”。而说明裁决理由的义务,则构成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重要制约。因为,根据详细的事实所作的裁决不大可能是随随便便、马马虎虎考虑的结果。要求清楚地说明裁决理由能够促使裁决人认真仔细地工作。其次,败诉人一方有权知道他为何败诉。附具理由能够满足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希望知道“为何原因”这一基本要求。事实裁定和法律依据可以向当事人解释行政行为的根据是什么。再一个原因,也是最为人们重视的原因,是行政行为附具理由便于司法审查(关于这一点,前文已经指出)。行政行为的理由给司法审查提供了基础。如果没有事实裁定和法律解释,法院就不能充分行使审查职能。“在我们有责任说明某项行政裁决是正确还是错误之前,我们必须知道这一裁决的含义是什么。”如果没有事实裁定,用萨姆纳阁下(Lord Sumner)的话来说,那么案卷就成了“猜不透的斯芬克司之谜”(inscrutable face of a sphinx)。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卷“沉默不语”,法院就无法履行审查职责。行政机关的事实裁定和法律解释在行政裁决与笨重的案卷之间提供了一条连结的纽带。据此,法院得以判明,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是否能够说明行政裁决的成立。[49]


  

  行政行为不说明理由的弊端常常表现为行政机关惯于使用晦涩、模糊的语言。法院在很多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不得仅仅用公共便利、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需要(public convenience,interest, or necessity)等等空洞的术语佐证某项裁决。行政机关必须把法律上的语言与案件的事实联系起来。如果没有充分、清楚地把法律上的语言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联,法院就撤销行政机关这类“没有血肉”( skeleton -type)的裁决。大法官杰克逊( Justice Jackson)指出,对行政裁决的细节进行详细说明是案件的核心问题。[50]


  

  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部分地解决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问题。该法第557条第3款规定:“……所有裁决,包括初步的、建议性的和临时性的裁决,都是案卷的组成部分。这些裁决应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说明:根据案卷中记载的所有实质性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所作的裁定和结论,以及其理由或者根据;……”[51]但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上述规定只具有有限的效用,因为它仅适用于正式行政程序。对于大量适用非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裁决,其说明理由问题仍然有待解决。


  

  事实上,在《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以前,法院已经要求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例如在1941年的一个判例中,法院要求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必须说明裁决的理由,在裁决中仅仅重复法律的规定“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52]不过,法院并没有一贯坚持这种主张。例如在1952年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多数派甚至认为不应该指责联邦贸易委员会命令的含糊性。[53]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判例开始要求行政机关对裁决给予合理的说明。1973年,最高法院把州际商业委员会的一个案件发回重审,因为该委员会没有充分、清楚地说明它所作出的一项命令的理由。这项命令背离了州际商业委员会关于对运输途中的谷物收取检验费用的长期存在的规则。最高法院要求,当行政机关偏离长期遵循的既定政策时,不能仅仅作出裁决了事,而必须充分地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因为至少可以假定,如果行政机关坚持既定的原则,有关的法律会得到更好的执行。“从这个假定可以推出,行政机关负有解释它为什么偏离过去的原则的义务。”[54]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更是明确宣布,“行政机关必须说明行政决定的理由,……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55]在同年的另一个案件中,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指出,说明理由的义务不应局限于正式行政程序,而应当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决定。[56]


  

  如今,大多数美国联邦行政机关以法院的裁判书为蓝本发布附有理由的裁决书。这些裁决书通常在发布之后以案例汇编的方式装订成册。在很多案件中,行政机关写出非常详细的意见,包括批注( headnote)或者裁决的扼要说明(syllabus)、案情介绍、较长的论证性的裁决意见以及权威的广泛引证。如果行政机关的成员意见不一,还可能附上赞同或者反对的意见。这些意见跟法院发布的判决书差不多,它们的出版使裁决书发挥了跟法院案例汇编相似的作用。裁决书汇编不但告知了利害关系人行政决定的理由,而且也使有关利害关系人和他们的律师得到了指导其未来行为的指南。[57]


  

  美国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对WTO有关协定产生了直接影响。例如:


  

  TRIPS第41条第3款规定:“对案件实质问题的决定,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shall prefera-bly be in writing and reasoned),……”


  

  《海关估价协定》第11条第3款规定:“关于上诉决定的通知应送达上诉人,并且做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the reasons for such decision shall be provided in writing),……”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