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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体制的困境与出路

  

  概而言之,汇率和外汇措施属于IMF的专属管辖范围,当WTO在贸易争端中涉及这类问题时,必须移交IMF,并接受后者的意见和结论;同时,IMF有义务同wTO合作,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换言之,汇率争端不能在WTO争端解决框架内处理,而只能由IMF来作出决定。


  

  然而,如前所述,IMF传统上缺乏处理汇率争端的明晰标准和裁处机制。尽管《2007年决定》对于“操纵汇率以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有了明确界定,从而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但由于仍然缺乏类似于WTO专家组制度那样的独立、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依赖成员国代表投票表决或达成一致,因此难以得出结论;即便有了结论,也仍然面临缺乏执行力和约束力的问题。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妨在现有分工合作框架基础上大胆突破,将与贸易问题有关的汇率和外汇安排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这一构想看似激进,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等概念,以传统眼光看来何尝不是如此?汇率和外汇安排同贸易问题的距离,未必比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更为遥远。况且,《2007年决定》在界定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时提出的“目的在于扩大净出口”这一要件,本身就同贸易密不可分。至于哪些具体措施构成“与贸易有关的汇率和外汇安排”,可以在接受这一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和辨析。一旦将特定汇率和外汇安排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IMF在这些事项上可以类似于专家证人或“法庭之友” 的身份提供专业意见,作为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最主要和最具说服力的裁判依据。从这个角度看,《2007年决定》对于操纵汇率判断标准的明晰化,恰恰为此种进一步合作提供了可能。


  

  四、结 论


  

  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IMF有其先天局限,不仅体现在技术操作和规则运行层面,更体现在权力结构和意识形态层面。由于担心IMF的政策受到西方控制,苏联虽然在1944年签署了《基金协定》,但最终拒绝批准,这也成为触发美国冷战思维的原因之一。其后,随着紧张局势发展为冷战,已经加入IMF的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古巴等国相继退出,在苏联或中国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大多数国家也完全置身于外。这使得IMF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帮助稳定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俱乐部 [46]冷战结束后,IMF的成员覆盖范围虽然大为扩展,但其深受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控制和影响的现实却并未得到实质改变。这一点,从IMF近乎意识形态化地坚持所谓“华盛顿共识”,对遭遇金融危机的亚洲新兴市场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执行片面有利于跨国金融集团的苛刻政策中可见一斑。[47]惟其如此,斯蒂格利茨才尖锐地指出,IMF在许多方面是不民主的,这种不民主的本质正是它未能倾听发展中国家声音的原因之一。[48]


  

  可以说,在经过三分之二个世纪的发展之后,IMF及其代表的国际货币体制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和转折关头,改革完善还是推倒重来,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抉择。从目前情况看,维持IMF 在国际货币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实质性改革,是更为可取的现实选择。[49]而综上所述,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一是梳理和重塑IMF相关职能,增强其对外运作的有效性;二是调整和平衡IMF权力结构,促进其内部治理的民主化。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改革如何进行,最终都需要通过IMF法律体系中相关规范的修订和变动来实现。IMF法律体系不仅包括作为主体的《基金协定》,还包括理事会制定的章程和执行董事会制定的规则与条例,它们都对IMF及其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也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50]由于《基金协定》的修订极为困难,因此在不违反《基金协定》条款的前提下以规则与条例、决定等下位规范的形式先期落实某些改革举措,无疑是值得考虑的策略。此外,利用《基金协定》第29条赋予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的解释权,[51] 对《基金协定》相关条款作出更具开放性的解释,也是可能的途径。进而言之,IMF部分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区域货币一体化协定或其他相关协定,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视为这一进程的一部分,其价值正如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之于WTO多边协定的发展。


  

  相较于其他一些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如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争端解决机制和案例法的缺乏无疑是制约国际货币法律体制实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货币主权的敏感性和个别成员国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得在IMF体制内构建独立争端解决机制的设想短期内难以实现。在此背景下,可以考虑利用已被证实富有成效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将与贸易有关的货币领域争端渐进纳入其管辖范围,通过案例的累积逐步确立和强化相关争议事项的可诉性,从而为国际货币体制带来新的动力和活力。


  

  在2009年伊斯坦布尔年会上,IMF总裁多米尼克·斯特劳斯一卡恩在致辞中说道: “现在,我们正处在一个关键时刻。历史告诉我们,当世界各国团结起来共同应对挑战时,我们就能够走上和平和繁荣的良性循环,避免冲突和停滞的恶性循环。”(523的确,长久以来由美欧发达国家所主宰的国际货币体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前所未有地凸显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重要性。对于中国而言,IMF及其所代表的国际货币体制的改革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只要正视现实,厘清定位,找准方向,中国完全可以在IMF改革以及未来的国际货币新体制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简介】
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第一次修订是在1968年5月31日(1969年7月28日生效),核心内容是创设特别提款权这一新的国际储备形式;第二次修订是在1976年4月30日(1978年4月1日生效),核心内容是浮动汇率合法化、黄金非货币化和储备资产多样化。1990年6月28日还进行了第三次修订(1992年11月11日生效),主要内容是增加基金份额和调整部分程序性规则,在重要性上不及前两次。
关于这方面的总结和分析,详见布雷顿森林机构改革研究课题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经济研究参考》2006 年第49期。
同上;See also Yilmaz Akyfiz,Reforming the IMF:Back to the Drawing Board,G一24 Discussion Paper Series,No. 38。November 2005.
例如,参见胡锦涛:《通力合作共度时艰一在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上的讲话》, 《人民日报》2008年¨ 月16 日;黄梅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内部决策机制及其改革》,《国际论坛》2006年第1期;余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分配制度及其改革:发展中国家的视角》,《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4期。
参见王德迅、张金杰编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参见周小川:《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载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detail.asp?col一 4200&ID=279,2010年7月5日访问。以下网络资料的最后访问时问均为2010年7月5日。
截至2010年3月底,中国的外汇储备总额为2.447万亿美元(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 modeLsafe/tjsj/tjsj—detail.jsp?ID=110400000000000000,21&id=5),而居第二位的日本仅为1.043万亿美元(参见日本财务省网站http://www.roof.go.jp/english/elc006.htm),不到中国的一半。
See IM F,IM FAnnual Report(2004),Washington D.C.,Table II.6.
See Kenneth W.Dam,The Rules of the Game:Reform and Evolu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Univer— 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P.284.
关于这一点,有论者指出,IMF之所以转向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工业国不再依赖它作为流动性来源,它因而对这些国家的汇率和宏观经济政策失去了影响力。而如果在发展中国家只履行其原初职责一通过提供流动性弥补暂时性资本项目逆差,便利国际收支调整一又使其没有太多业务可以开展,因为后者的国际收支困难是结构性和持续性的,而不是周期性和暂时性的。这一背景,连同非洲在IMF中成员国席位的增多,是IMF推出长期贷款和优惠利率贷款的主要原因。参见前引33,Aky~z文,第6页。
See Dani Rodrik,W^ is There Multilateral Lending?,NBER Working Paper 5160,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 search,Cambridge,Massachusetts,1995;ChristopherGilbert,Andrew Powell l David Vines,Positioningthe World Bank.109 Economic Journal 598—633(1999).
例如,曾任美国财政部长和国务卿的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普拉特·舒尔茨(George Pratt Shuhz)就主张合并IMF 和世界银行, 因为二者的工作日趋重复。See George P.Shultz,Mergethe IMF and World Bank,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January/February,pp.14—16(1998).类似主张还可见Lindley H.Clark Jr.,Les Merge the World Bank 口 d thP IMF,Wall Street Journal,Jan.4,1990;James B.Burnham ,The IM F and World Bank:Time to Merge, The W ashington Quarterly,Vo1.22.2,Spring 1999.
JosephE.Stiglitz。GlobalizationanditsDiscontents,W .W.Norton Company,2002,P.232.
根据《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第2项,成员国应当提供监督所需信息,并在IMF提出要求时就其汇率政策问题同前者进行磋商。
See IMF,Factsheet:IMF C0n £幻 口zi ,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conditio.htm.
事实上,IMF条件性的发展深受其主要成员国政治经济条件和利益变化情况的影响。起初美国坚持规定某种形式的条件性是为了防止对美元信贷的过度依赖,后来则利用条件性来追求其国家利益。相反,英国等欧洲国家起初因为需要IMF资金援助,对条件性持反对态度,但当其不再依赖IMF资金后,条件性对其也就不再成为问题。这使得条件性在IMF体制内得到巩固和强化。See Yilmaz Akytiz& Heiner Flassbeck,Exchange Rate Regimes and the Scope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in Yilmaz Akyfiz(ed.),Reforming the Global Financial Architecture-Issues and Proposals,Zed Books,2002,P.98.
See E.M.Bernstein,Scarce Currenc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53(1)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 my 1(1945).
参见葛华勇主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导读》,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4O页。
See Edwin M.Truman,Overview on IMF Reform,in Edwin M.Truman(ed.),Reforming the IMF for the 21st Century,Peterson Institute,2006,P.74.
根据《基金协定》的相关条款,IMF的表决方式包括简单多数通过、特别多数通过和一致通过三种方式, 特别多数又包括7O%特别多数和85 特别多数两种。
See Ebere Osieke,Majority Voting Systems in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 d,33(2)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397(1984).有论者指出,第一次增加是为了让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关于设立特别提款权的某些事情上拥有否决权,而第二次增加则是为了让美国在欧佩克国家相对份额翻倍后继续拥有否决权。参见斯蒂芬·D·克莱斯勒:《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对抗全球自由主义》,李小华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See IMF,IMFMembers Quotas and Voting Power,and IMF Board of Governors,http://www.imf.org/external/ np/sec/memdir/members.htm.
参见前引,Stiglitz书,第202页。
关于WTO和IMF在这方面的现有分工与合作,以及在笔者看来的可能安排,下文第三(四)部分将有进一步讨论。
这一点可以从IMF成立以来从未认定过成员国操纵汇率并给予制裁这一事实得到印证。See Xinchen Sofia Lou, Cl^nllengi g China,s Fixed Exchange Rate Regime:An Analysis of U.S.Options,28 Hastings Int’l& Comp.L. Rev.455,477(2005).
根据((IMF协定》第26条第2款第1—3项的规定,对于未能履行《基金协定》义务的成员国,IMF可以宣布其丧失使用IMF普通资金的资格;如该成员国在其后的合理期间内未能改正,IMF经70 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中止该成员国的投票权;如该成员国在中止投票权后的合理期间内仍未能改正,则IMF经85 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要求该成员国退出。
See JoseDh Gold,T Rule of Law in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Ser.No. 32,1980,P. 21.
See Michael P.Dooley,David Folkerts— Landau& Peter Garber,An Essay on the Revived BrettD Woods System , NBER Working Paper 9971,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Cambridge,Massachusetts,2003.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布雷顿森林体系II”是对国际货币体系现况进行描述和解释的理论模式,与英国和法国在第一次 G20峰会(华盛顿,2008年11月)上所强调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II” 的含义有所不同;后者是对构想中的国际货币新体制的笼统称谓,其具体内容目前尚不明确。
See Dooley,Folkerts-Landau& Garber,Bretton TWoods II Still Defines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NBER Working Paper 14731,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Cambridge,Massachusetts,2009.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东盟十国和中日韩三国于2000年5月共同发起了旨在建立区域性货币互换框架的“清迈倡议” (Chiang Mai Initiative),随后在此框架内签订了大量双边货币互换协议。2006年5月,第9届“1O+3” 财长会议对清迈倡议的主要原则进行了修订,明确各国在启动双边货币互换过程中执行集体决策机制,从而将清迈倡议从双边机制向多边机制转型的问题提上了日程。2009年5月,第12届“1o+3”财长会议就区域外汇储备库的全部关键要素达成一致, 清迈倡议多边化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3月24日,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正式生效,总规模为1200亿美元,其核心目标是解决区域内国际收支和短期流动性困难,并对现有国际融资安排加以补充。2010年5月,第13 届“1O+3”财长会议决定于次年设立“东盟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作为独立区域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和分析地区经济,帮助多边机制尽早察知风险、迅速实施救助及有效作出决策。
《2007年决定》第4条。
同上,第5条。
《2007年决定》,第15条第7项。
《基金协定》并不要求成员国开放资本项目;换言之,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而实施资本项目控制是成员国的权利。尽管如此,IMF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推行金融自由化和去管制化。
《2007年决定》第8条。
同上。
例如,第三次G20峰会决定就有关国内政策建立“相互评估” (mutual assessment) 机制,并建议由IMF来帮助进行此种相互评估。在IMF 2009年年会上,IMF的政策指导机构国际货币金融委员会(IMFC)批准了这一建议,认为这对于IMF而言代表着一种新的双边监督种类。See IMF,“Istanbul Decisions”to Guide IMF as Countries Shape Post—Crisis World,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survey/so/2OO9/NEWlOO609A.htm.
See IMF,IMFQuota and Voice Publications(June 2006一April 2008),http://www.imf.org/external/np/fin/quo— tas/pubs/index.htm.
《基金协定》第28条第1款规定:“任何修改本协定的提议,不论其为成员国、理事或执行董事会所提出,应先通过理事会主席,然后由其提交理事会。如所提议的修改案经理事会通过,基金应用信函或电报征询各成员国是否接受该修正案。如有五分之三以上并持有85 以上投票权的成员国接受该修正案,基金即应将这一事实通知各成员国。”
IMF现有成员国186个,按照五分之三的比例计算,所需成员国数目为l12个。截至2010年7月1日, 已经接受修正案的成员国数目为84个。See IMF,Consents to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of the Articles of Agreement,http:// www.imf.org/external/np/sec/misc/consents.htm#a1.
2010年4月25日世界银行通过的投票权改革方案提供了一个旁证。根据应第三次G20峰会要求做出的这一改革,世界银行的发达成员国向发展中成员国转移了3.13 的投票权,使后者的总投票权从44.o6 提高到47.19 ;其中中国的增幅最大,从2.77 提高到4.42 ,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世界银行第三大股东国 然而,改革后美国 15.85% 的投票权比例维持不变,仍然拥有在重大事项上的事实否决权。
事实上,《基金协定》第12条第4款第1项仅规定总裁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且理事和执行董事均不得担任总裁,并未附加任何地域条件。
这一点在第四次G20峰会(多伦多,2010年6月)上得到了印证。成员国在会后发布的峰会宣言中承诺增强国际金融组织的合法性、可信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开、透明和择优(merit—based)的负责人及高管层遴选程序。
See Agree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November 25,1996), para.4— 5.
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聚焦基金组织》,《基金组织概览》增刊第35期,2006年9月。
例如,关于IMF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对泰国和韩国提供贷款时所附加的苛刻政策条件,可参见朱梦楠编著:《国际金融学》,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页;Hal S.Stott& Philip A.Wellons,International Finance:Transac— tions,Policy and Regulation,8th ed.,Foundation Press,2001,P. 1 295.
参见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夏业良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作者中文版序。
可资佐证的是,尽管现行国际货币体制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饱受指责,但各主要国家并未打算废弃IMF或限制其职能,而是选择对其进行改革和强化。例如,在G20伦敦峰会上,各国决定大幅增加IMF的资金来源,从而使IMF 成为伦敦峰会的最大赢家;在G20匹兹堡峰会上,各国同意对IMF治理结构进行深人改革。可以说,在金融危机之后,IMF的地位非但没有削弱,反而有所增强。
对于理事会的决定对成员国是否具有约束力,《基金协定》未作明确限制,这使得理事会可以通过对IMF及其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此外,由于《基金协定》第l2条明确规定,除该协定直接赋予理事会的权力外,理事会可以将其权力委托给执行董事会行使,因此执行董事会也可以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参见余元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制度改革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根据《基金协定》第29条,《基金协定》条款由执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若任何成员国不认同执行董事会的解释,可在3个月内提请理事会作出最终裁决。
参见前引,IMF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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