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货币多元化方案致力于改变美元在国际储备体系中“一币独大” 的局面,以其他主要货币来分担储备货币职能, 以减少国际货币体制对美元的依赖,对冲汇率波动风险。其中,欧元、日元和人民币是热门备选货币。然而现实是, 日本低迷的经济不足以支撑起同美元分庭抗礼的强势日元;欧元背后是若干经济状况各异的独立主权国家,在货币政策方面难免掣肘;而人民币目前尚未完全实现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货币,遑论成为主要储备货币。因此,储备货币多元化在短期内较难实现。
超主权储备货币的设想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第二次G20峰会(伦敦,2009年4月) 前夕提出的,核心内容是在现有IMF特别提款权的基础上创设超主权的国际储备货币,作为美元的替代。应当说,作为终极目标,独立于任何主权国家之外的超主权储备货币无疑是值得追求的。实际上,在美元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之前,无论是银本位制下的白银还是金本位制下的黄金,都是超主权的。问题在于,从现实来看,这一方案的实施面临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那就是各国的货币主权。发行超主权储备货币意味着要有一个全球中央银行(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也不管是由IMF还是现有或新设的其他机构担任),意味着成员国必须让渡一部分货币主权给这个全球央行,还意味着各国必须在货币政策方面进行远比现在更为紧密的整合和协调。以欧洲一体化程度之高,推出欧元尚且历尽艰辛,遑论创设这样一种世界性货币。从这一设想提出的时机看,它的真实意图或许只是在于表达中国对既有国际货币体制的批判态度,以及试探其他国家的立场和底线。
比较而言,推进区域货币一体化是更为现实可行的选择。通过区域内的货币协调与合作,减少区域内货币动荡,并增强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维护区域货币稳定,进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而相关国家在地理上的接近以及相似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也使得区域一体化的基础相对牢固。在这方面,欧洲货币一体化已经提供了很好的例证。目前,以东盟和中日韩“10+3” 机制为核心的东亚区域货币合作也正在积极开展。[31]在此背景下,IMF应当对区域货币合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信息和技术支持,推进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区域货币一体化进程,在此基础上强化对国际货币体制的机构影响力,重塑其维护货币和汇率稳定的核心职能。
(二)加强双边监督
2007年6月,IMF通过了《对成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以下简称《2007年决定》),取代了施行3O年之久的1977年《汇率政策监督决定》(以下简称《1977年决定》)。这是IMF在双边监督方面的重大变革。一方面,《1977年决定》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不久起草的,当时对于新体系如何运作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该决定存在固有缺陷;另一方面,在其后的 3O年间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及其监督实践不断演进,而《1977年决定》却几乎没有变化,从而与实践脱节。
《2007年决定》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2007年决定》依据《基金协定》第4条制定,是对IMF双边监督政策的全面阐述。它的内容较为丰富,重点有如下四个方面:(1)引入了“外部稳定”这一概念,作为双边监督的统领原则;(2)明确了“汇率操纵” 的概念,特别是将其同“根本性汇率失调” 这一概念联系起来; (3)增加了应由IMF彻底考察并可能需要同成员国进行讨论的情形; (4)规定了双边监督的形式,强调监督的合作性,对话与劝说的重要性,以及保持坦诚和公平的必要性。
外部稳定是《2007年决定》的核心概念,它是指不会或不太可能导致破坏性汇率变动的国际收支状况。外部稳定既涉及经常账户,也涉及资本账户;既包括一国国际收支的稳定,也包括该国国际收支状况对其他国家国际收支稳定的影响,亦即外溢效果。当一国国际收支状况不会或不太可能导致破坏性的汇率变动时,就实现了外部稳定。《2007年决定》认为,最有效地实现系统性稳定的途径是每个成员国实施能够促进本国外部稳定的政策,即与《基金协定》第4条第1 款规定的成员国义务、特别是第4条第1款第1—4项规定的具体义务相一致的政策。[32]外部稳定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设定了IMF双边监督的范围:在双边监督中,IMF的监督重点是成员国采取的那些对目前或未来的外部稳定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政策。据此,汇率、货币、财政和金融政策始终受到监督,而对于其他政策,只有当其显著影响目前或未来的外部稳定时,才予以考察。IMF将评估上述政策是否有利于外部稳定,并就实现此目标所需的政策调整向成员国提出建议。[33]
《2007年决定》对于汇率操纵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它首先重申,只有当IMF认定一个成员国在操纵其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并且这种操纵是为了阻止有效的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时,该成员国才能被认为是违反了《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第3项下的义务。该决定进而对“操纵汇率” 和“不公平竞争优势”进行了解释。“操纵汇率”是指实施目的在于影响汇率水平并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这种影响既包括造成汇率变动,也包括阻止其变动。而“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则要求,只有当IMF认定一个成员国是为了造成以汇率低估形式出现的根本性汇率失调而实施这些政策,并且造成这种失调的目的在于扩大净出口时,该成员国才能被认为是为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此外,IMF有责任根据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包括通过与有关成员国进行磋商,客观地评价成员国是否在履行第4条第1 款规定的义务;其对于成员国就其政策目的所作的任何陈述,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作出不利于成员国的判定。
在需要考察并在必要时同成员国进行讨论的具体情势方面,《2007年决定》在《1977年决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增加了“私人资本流动导致的对外部门显著脆弱性,包括流动性风险”这一项。[34]这是对现实的承认。实际上,资本流动,尤其是私人资本流动,早已取代经常项目收支成为货币金融稳定的最大隐患。亚洲金融危机同国际游资 (即俗称的“热钱”)的冲击密不可分,而次贷危机之所以迅速蔓延成金融海啸,金融衍生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无节制地泛滥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督,可以说是正当其时。不仅如此,IMF还应对成员国,尤其是金融体系尚不发达、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发展中成员国所采取的资本控制措施抱持更为开放的态度,不要轻言金融自由化和去管制化。[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