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结论
意图犯中的短缩二行为犯只要求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意图,并不要求该行为现实的被实行。如果行为人客观上也已经现实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且该行为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另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属于构成要件上的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骗取出境证件罪是短缩的二行为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主观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出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采取手段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但实际上还没有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只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如果行为人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进而行为人自己又使用该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果行为人将该出境证件提供给其他人使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正犯的想象竞合犯,根据具体案件,从一重罪处断。
【作者简介】
陈毅坚,单位为中山大学。
【注释】{1}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35.
{2}Roxin. Strafrecht AT Band I. 4. Aufl.,318.
{3}Stratenwerth/Kuhlen. Strafrecht AT. 5. Aufl.,130—131.
{4}大缘仁.
刑法概论(总论).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4.
{5}柯耀程.
刑法竞合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11—212.
{6}柯耀程.变动中的
刑法思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58—259.
{7}林钰雄.新
刑法总论.台北:作者发行,2006:555.
{8}Wessels. Strafrecht AT. 36. Aufl.,244.
{9}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探究.法学研究,2004(3) :72—81.
{10}张明楷.论短缩的二行犯.中国法学,2004(3):149— 158.
{1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4卷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5—111.
{1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38).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43—152.
{13}郭立新.
刑法分则适用疑难问题解释.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314—315.
{14}苏惠渔.刑法学(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42.
{15}孟庆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几个司法认定问题探讨.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1):13—15. {16}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