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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缩二行为犯的竞合:以骗取出境证件罪为例

  

  其次,由于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从客观上可以说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预备行为,如果要求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已经使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则该条实际上成为规定以骗取出境证件的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其实行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正如有学者指出,“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果将其解释为客观要件,那么该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无法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相区别,因为如果要求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已经用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那么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就基本上丧失了独立的意义。{16}


  

  再次,如果认为该要件是客观要件,则骗取出境证件罪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特别法条,成立法条竞合的关系,从而排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适用,应当说,审判过程中的第一种意见,其本质原因在于认为“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属于客观要件,从而骗取出境证件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但是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将其理解为特殊法条并不合适,而且也徒增法条适用的复杂性。


  

  因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主观构成要件,骗取出境证件罪属于短缩二行为犯。成立该罪只要求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的出境证件为意图,并不要求现实的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2.具体的处理方案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短缩二行为犯,如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进而又使用该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是一行为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应当从一重处断,认定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至于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人是否自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还是帮助他人实施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于成立两罪的想象竞合犯并没有影响。正如学者所指出,“如果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以外的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正犯的竞合,应认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16},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更确切的说,是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因此,并不必然认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而应根据具体案件,从一重罪处断。


  

  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出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采取手段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但实际上还没有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犯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遂犯的竞合,应认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16}对此,笔者认为并无必要承认此种竞合形态,由于骗取出境证件罪是短缩二行为犯,因此,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当然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并不属于短缩二行为犯的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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