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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缩二行为犯的竞合:以骗取出境证件罪为例

  

  截断的结果犯只存在一个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所以不会出现罪数形态的问题。短缩的二行为犯只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意图,但并不要求该行为现实的被实行,该第二个行为可以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可以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仅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已经现实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而此第二个行为同时又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另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应如何处理,是一罪还是数罪,这便涉及短缩二行为犯的竞合,这是意图犯竞合的主要问题。


  

  二、学理释义


  

  (一)学说现状


  

  对于短缩二行为犯的罪数本质及其处理原理,学界及实务均存在分歧。


  

  1.牵连关系。有学者将牵连关系的适用界定在法律保留的基础上,即限定在法规范对于行为评价关系的预设,对于所预设类型被实现时,其所形成之事实情状,应作一不可分割之整体处断。意图犯就是最为典型的刑法规范所预设牵连关系的主观保留型态,从意图犯的基本构造检视,则意图实现所涉及者,已非原构成要件的形态,而系另一种类型的结构。意图犯的构成要件,因意图的内在意向关系,常为方法要件,而意图内容的实现,如另有加以规定时,则成为目的要件,此时存在二行为,其一为实现方法要件之行为,另一为实现目的要件之行为,二行为之间必然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因此,此种“溢出保护法益范围”的意图犯,其意图内容与故意内容所针对之对象不同,意图所指向的客体,并未在基本构成要件中被评价,故意图实现即与基本构成要件形成不可分割的牵连关系,而二者连接之基础,则在主观的意图,因此,成立牵连关系。{6}


  

  2.吸收犯。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界通说与实务认为,意图实现是吸收犯,比如意图供行使而伪造货币,则意图行使而伪造的行为,以及伪造后的行使行为,以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吸收犯处理。{7}


  

  3.想象竞合犯。德国刑法判例承认意图犯的整体判断关系属于“方法一目的关系”(Mittel—Zweck—Relation),但此种类型的关系仍只是想象竞合的一种特殊类型。{8}


  

  4.区别说。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目的犯构成要件行为与目的实现行为之间有两类:其一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比如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对于伪造货币罪来说,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其二为牵连关系,比如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两罪之间成立牵连犯。{9}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行为人实施了第二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区分为四类:其一,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侵犯的是相同法益,两个行为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概括性罪名时,仍然成立一罪,比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中的“以非法销售为自的”。其二,第二个行为可以评价在第一个行为中或者被第一个行为吸收时,仅成立第一个行为的犯罪。比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进而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甚至已经取得赎金的,也只成立绑架罪。其三,虽然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侵犯的是同类法益,但第二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重于第一个行为时,应根据第二个行为的性质定罪。比如以使用为目的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所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四,第二个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由于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数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入境的淫秽物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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