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远离人伦、血缘这些伦理价值的范围之外,法就成为惩戒、敲诈、压迫人的工具,这在财产方面表现最为明显,如《二刻拍案惊奇》讲了这样件事:一太守看上了某寺庙珍藏的《金刚经》,就随便给寺庙的主持栽赃了一个罪名将其关入大牢,原文如下:“住持不曾分说得一句话,竟自黑碌碌地吃监了。太守监罢了住持,唤原差到案前来,低问道:‘这和尚可有人同来么?’原差道:‘有一个徒弟、一个道人。’太守道:‘那徒弟可是了事的?’原差道:‘也晓得事体的。’太守道:‘你悄地对那徒弟说:可速回寺中去取那本《金刚经》来,救你师父,便得无事;若稍迟几日,就讨绝单了。’”[9]。没了伦理的支撑,官府又掌握着这种生杀予夺的权力[10],做起事来才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人们往往也只能忍气吞声,所谓“破家县令”的说法便自明代流传开来[11],尤其是富贵人家,对官府这种“合法伤害权”无不充满恐惧,如《水浒传》里宋江说过这样一句:“兄弟,你不省的;他是富贵良民,惧怕官府,如何造次肯与我们相见?”[12],《初刻拍案惊奇》也提到“那富的人,怕的是见官,况是人命?”[13]。另一方面这种缺乏伦理支撑的法律也会因缺少正当性而受到挑战和置疑。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小说《水浒传》梁山泊里那些偷盗、抢劫、杀人放火这类严重违犯国法的人却被当做英雄好汉而在中国百姓心目中得到正面的歌颂和赞赏。在水浒的世界里,当时的法律制度和依存于这种法律制度的统治者,是以高俅、高衙内父子为代表的形象而存在的。这样的法律,尽管具有法律的形式,但却因缺乏正当性,而不具有法律的权威,以致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可。相反,倒是梁山好汉们的作为因为符合忠、义这样的儒家学说教义,正所谓礼失而求诸野,为自己对抗大宋律法披上了“替天行道”的正当性外衣。自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对所谓的“国法”是持厌恶、嘲讽、亵渎这类消极的法律意识。
结 语
综上述,本人认为,明小说所反映出的古代民间法律意识,取决于法律与“天理”(主要体现在人伦和血缘方面的伦理)的契合程度,人们信仰并遵从符合“天理”的国法,而畏惧、排斥那些与之不符的国法,表现出鲜明而强烈的封建伦理特点。正是这种在封建社会里占据了主流和正统地位的儒家学说,把皇帝视为“天命神授”的代表,让皇帝也拥有了对“天理”解释的话语权,这样一来,皇帝的地位便等同于“天理”,而被置于国法之上[14],即便是在江山易主朝代更替的情况下,人们也只是把新皇帝视为天命所归的新对象,而无法跳出君君臣臣的伦理范畴。那么在这样的法律意识支配下,古人是无法孕育出西方那样“国王在法律之下”的近代法律思想,继而自明开始,中国与西方世界的分野便渐行渐远,无法走出这漫长而黑暗的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