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规制与平衡

  

  1、通过网络架构的方式——过滤技术予以规制。通过运用过滤的方法来屏蔽带有侵犯性的监督言论,以此来消除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言论的传播扩散。但是,也有些人对过滤技术忧心忡忡,因为在过滤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过滤技术可能被拥有公权力的政府一方所滥用而出现“过分过滤”的情况,而且用“防火墙”阻挡网站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广受质疑,它是否会阻碍互联网的自由发展,降低网络的现实功能?正如我们见,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但如果在一个人治氛围比较浓郁的环境中,过滤技术会不会成为压制不同意见的一种工具,从而彻底否定了网络监督权行使的可能,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思熟虑的。


  

  2、通过追究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来增强他们的监管意识,以此来防止监督言论危害政治存在、侵犯私人利益。虽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监督参与的空间不确定性,使得我们难以通过身份认证去追究某一个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却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的介入将一些不良的言论在网上尽快清除。从实际经验看,通过这种方式遏制不良网络言论传播的成效显著。据我所知,许多大型的网络传媒公司,例如凤凰网、百度、新浪等都存在内部言论守则并有相关人员负责管理删减恶意诽谤、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言论,这种预防性的方法可以将政府管理网络的任务部分转移给社会主体,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政府因亲自监管网络所带来的运行成本;另一方面避免了政府因关闭某些网络监督言论所带来的社会非难,化解了人们的敌视情绪。这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3、直接追诉网络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在网络虚拟环境下,个人计算机的IP地址与真实个人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追究网络使用者的法律责任是困难的,加之,现实中还有犯罪暗数的存在,从而使法律问责变得难上加难。不过,如果起诉者能够明确地查出滥用权利的网络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之,那么就不能否认直接追诉网络使用者的可能。


  

  4、政府应当建立与公民进行交流的网络平台。网络的自由开放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国家的干预作用,而是需要在保持网络的自由性和有序性之间寻求国家干预的最佳平衡点。[10]目前,我国网络运行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其中,不乏有通过网络散布虚假的政治信息或抵制政府的过激言论,从而使监督行为失去了其应有的内涵,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的政治选择,于是,一些人提出要通过网络实名制的方式对互联网进行规制,防止个别不负责任的政治言论悄然走俏。从2004年始北大BBS被要求实名制引发的讨论,到实名制在某些领域被强行推行,我认为这更多地体现了当政者对互联网监督的淡漠和畏惧。古语有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可见,这种做法是缺乏建设性的,它可能会窒息本来就很微弱的政治参与,使人民敢怒而不敢言,从而诱发更大的政治危机。一种明智的做法在于因势利导,交流沟通:利用网络所具有的先天条件,建立一种与民互动的良性“回应机制”,政府一方面要政务公开,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与网上,使公民能够客观地认识政府,进而抑制虚假的政治言论的传播泛滥;同时,又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所带来的交流便利,加强与普通公民的政治沟通,对公民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能够容忍,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回应;对富有建设性的建议要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予以采纳。如此,方能达到公民自主与政府自律的有效结合,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