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更加合理化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人身权赔偿方面,增加了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的赔偿,提高了赔偿标准,正视了公民被致伤、致残后的现实生活需求,更有利于被害人获得身体康复所必需的服务,使受害人尽可能地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人身权赔偿方面,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最大的亮点,也是最值得称道的立法进步,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维护。由于考虑到财政等方面的因素,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这就造成了2001年时“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最终只得到人身自由损失74.66元和医疗费9135元的赔偿。2005年时,因“杀妻案”被蒙冤入狱11之久的佘祥林仅获得45万元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款。2010年5月,河南农民赵作海被错判杀人罪入狱11年,获得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因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故该案的国家赔偿也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早已存在,本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吸收了民事赔偿方面的制度经验,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体现了国家赔偿越趋人性化、合理化、全面性和彻底性。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还增加规定:“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些规定充分注意到申请人所受到的各种实际损失,体现了国家赔偿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