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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性质

  

  4.“抢劫罪说”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原则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为了保障国民的自由行动,刑法必须明确规定犯罪及其后果,以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中、日等国刑法都明确规定,构成抢劫罪,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而在临时起意取财的场合,先前的暴力、胁迫行为并非为了劫财,行为人仅仅利用了被害人的反抗被压制的状态而已。如果这种利用就是抢劫的手段行为的话,就远远超出了法律用语所可能具有的含义,损害了法的明确性。


  

  从责任原则的角度来说,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具有谴责可能性。在临时起意取财的场合,行为人客观上并未实施抢劫的手段行为,并不存在承担抢劫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只有利用压制反抗状态取走财物的意思,根本没有抢劫的意思。若说行为人成立抢劫罪,其依据何在?哪怕从主观主义的角度也无法解释。饱受批判的刑法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但即便是主观主义也并非主观归罪,而是认为,只有当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征表为外部的行为时,才能对之科处刑罚,[14]即只有当行为人的抢劫意思征表于外时,才能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在临时起意取财的场合,行为人客观上没有抢劫行为,主观上没有抢劫意思,“抢劫罪说”却认定为抢劫罪。显然,“抢劫罪说”不仅对行为进行了拟制,对故意也进行了拟制,比主观主义犹有过之。


  

  综上所述,“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之后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的场合并不是抢劫,要成立抢劫罪,必须为强取财物而实施新的暴力、胁迫行为”。[15]


  

  三、“盗窃罪说”的合理性


  

  (一)临时起意取财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对于抢劫和盗窃的区别,日本学者认为,两者都是违反占有者的意思侵害并取得财物占有的犯罪。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压制占有者的意志侵害财物的占有,而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差异在于不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这一点。[16]由于日本刑法并无抢夺罪的规定,所以,只要说临时起意取财不构成抢劫罪,自然会得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而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我国刑法存在抢夺罪的规定,而临时起意取财是公开实施的,因此,即便说临时起意取财不构成抢劫罪,也并不能马上说构成盗窃罪,因为还有构成抢夺罪的可能。要回答临时起意取财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夺罪这一问题,就必须对盗窃与抢夺的关系进行分析。


  

  通说把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但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很多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发现,但实际上财产所有人、占有人一直注视着行为人举动的情形,不可能从客观行为是否秘密来区分盗窃与抢夺,所以通说强调,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17]相应的,抢夺罪的行为方式是“公然夺取”,这里的“公然”是指行为人自以为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其行为当时会发觉。[18]但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从行为人“自认为”是否秘密的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通说都是在犯罪客观要件中论述盗窃罪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但同时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觉即可,不必客观上具有秘密性,这就混淆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区别。其次,实践中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在以平和方式取得他人财物时,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被他人发觉。根据通说无法确定该行为的性质。最后,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来决定犯罪性质,属于主观主义的观点,必然导致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不具有客观标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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