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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事故中制造商刑事责任认定的难点探讨

  

  第三,以藤木英雄为代表的赞成信赖原则在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适用的见解,也要求制造商就可能会出现的消费者误用药品的情形,应当善尽完善的警告义务,只有善尽警告消费者的义务之后,才能适用信赖原则,这实质上变相否定了制造商援引信赖原则减轻警告义务的可能,因此,这种表面肯定制造商和消费者关系中信赖原则适用的见解,在意蕴上站在了自己的对立面。


  

  (三)消费者和制造商关系中制造商的注意义务


  

  从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角度而言,在食品、药品制造业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应当在刑法上赋予食品、药品制造商沉重的注意义务,以防止消费者因不当使用食品、药品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些注意义务,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食品、药品出售前详尽的调查义务,食品、药品出售时忠实的告知义务,食品、药品出售后不良信息的收集、发布义务,缺陷产品的回收义务以及其他避免损害扩大的义务。


  

  1.食品、药品出售前详尽的调查义务


  

  食品、药品制造商在出售产品前,必须采取现代科学技术,详细调查食品、药品的安全性。如食品加工中为改善口感、提高保存期限等,会在食品中添加各种香料、保鲜剂等添加剂,食品业者必须充分调查添加剂的使用对人体健康有无危害,以及何种方式的使用不会带来危害。此外,对含有副作用的药品,特别是长期服用后会产生副作用的药品,“制药业者有义务根据现代最进步之科学,充分调查研究药品的安全性”[14],并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法规,进行严格的动物实验和临床实验,以取得关于药品服用后所可能产生的短期、长期不良后果的信息。


  

  2.食品、药品出售时忠实的告知义务


  

  食品、药品制造商在出售产品时,应当将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健康的信息忠实的告知消费者,所谓忠实的告知,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告知的形式必须是醒目的,能够引起消费者关注。对于食品使用的禁忌、药品的副作用,必须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标注,特别是对消费者的健康有直接影响的药品的副作用,下面这种常见的告知形式不能认为符合刑法规范的要求,“即便是向消费者发出了有危险的警告,在药盒上的表述,或者药品说明书和效验书的角上,都在宣传药的效应,用很小的字写道:在这种场合下将产生副作用,或在那种场合下要求找医生瞧瞧,但是消费者未必都能经常看它。”[15]


  

  其次,告知的范围必须全面,必须涵盖一切有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影响的信息。在当前条件下,下述信息是制造商应当告知的:食品、药品的保质期限;食品采用的原料及制造工艺或者药品的制造工艺、成分等;食品、药品的保管方法;食品的营养含量,药品的疗效及使用方式;食品、药品的禁忌人群、禁止使用方式,药品的副作用以及可能的回避副作用的方法。


  

  最后,告知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这里所说的“明确”,包含三种含义:一是制造商关于食品、药品的说明是一般的消费者都能够理解的。二是制造商在告知消费者有关食品、药品的信息,不能对食品、药品进行夸大的、不切实际以及其他具有误导性的宣传。三是制造商有关食品、药品的说明,不能模棱两可,可以做多种解释,特别是在对药品的副作用进行告知时,必须采取具体的、不具有任何歧义,并使消费者易于了解的方式,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告知不能以“有副作用,请谨遵医嘱”的方式进行,而应当详细列明可能的不良反应。[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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