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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骚扰的法律问题初探

  

  三、中国首例网络性骚扰案件—网上戏胸事件评价


  

  2005年,云之南社区“人到中年”论坛的副版主“龙在江湖”主观推测一女子比较困惑、“胸闷”,便使用版主的权力发帖并调侃称:“你胸闷嘛,我可以帮你揉揉撒”。该女子十分不满,回帖表示愤怒。随后双方便争吵起来,在陆续发出的帖子上面使用了很多不雅的词汇,直至升级到互相谩骂,甚至要上法院解决该问题。网名为“倾城凤凰”的“被害人”称:将采取法律手段来为自己讨回说法。如果这样,该“性骚扰事件”将成为中国首例网络性骚扰案。[22]


  

  这一事件引起了网民和法律界人士的相当关注,很多网民都对出现在网络上的“黄色词汇”司空见惯,“龙在江湖”的行为并没有实际伤害到该“被害人”的实际利益。“倾城凤凰”的做法更像是一种炒作的手段。而一些知名的法律界学者也认为:局限于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场发生在网络上的“性骚扰事件”很难评说谁是谁非,注定陷入尴尬,打官司也不会有用。[23]那么这起中国首次网络性骚扰案件就真的注定必输无疑吗?


  

  首先,我们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该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性骚扰。本质上看,传统的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是对女性尊严的蔑视、不尊重。在“网上戏胸”事件中,“龙在江湖”版主所谓的戏言就其本质,的的确确构成了对妇女人格权、尊严权的侵犯。在网络上,该“被害人”虽然并未真正“露面”,但已经构成了一个实际存在的有伦理、法律尊严“公民”,在其人格受到侵犯的时候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上述的四个网络性骚扰的特殊构成要素,他在网络上所发表的文字是有针对性的,明知对方不情愿的进行与性有关的文字表达,具体来说,应该属于性挑逗的一种。在遭到对方的明示拒绝后,仍然继续进行有性有关的侮辱行为,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该构成网络性骚扰。法院应该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


  

  其次,很多网民和学者都指出,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网络性骚然问题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这一领域的法律条文仍属空白。所以该案不应该胜诉。但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石,其作用就是调解社会矛盾。当然,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其注定会迟于实践产生。正是由于这种滞后性,常常会使一些社会矛盾又产生到发展成熟之后,国家才出台相关法律强行制止,处理积攒已久的社会矛盾的同时造成新的矛盾产生,形成负面效果的循环。对待网络性骚扰问题也是一样,由于这一现象在网络上相当常见,导致人们对此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常此以往,只会使网络性骚扰问题日益加重,甚至变本加厉。一旦法律体系健全了,对网络性骚扰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社会却会难以接受网络性骚扰的违法本质。此外,在相关法律欠缺的情况下,在大陆法体系中,自然不能用法官造法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如何处理这一中国首例网络性骚扰案件呢?


  

  应该说,相关立法的完善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重中之重。没有法律的最终约束,道德伦理的谴责力度是难以实现实际控制目的的。在现阶段,法院可以根据对性骚扰的现有禁止性规定进行法理解释从而予以认定。


  

  另外,无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的虚拟世界里,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都是维持良好秩序的基础,如果缺少了法律的相关约束,被害人就只能期待道德约束的力量。在“网络戏胸”事件中,这位女网友的可贵之处就是她没有像众多的已经遭受网络人身攻击或者性骚扰的人那样保持缄默,而是选择使用法律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女网友的官司不能打赢,但是她的中国首例网络性骚扰案的进步意义其实早已经超越了事件本身,我们应该鼓励这种行为并且给与支持。沉默只会助长违法犯罪,只有借助法律手段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发挥道德规范作用才能在现阶段有效抑制网络性骚扰。


  

  四、网络性骚扰的危害


  

  20年前,愚昧落后的性压抑、性封闭和性泛滥、性混乱并存的景象使中国社会中很大一批人没有得到正确的性教导。打开国门后,所谓的性解放、性开放时代却随之而来,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得不接受一些低俗甚至淫秽的性教育。很多人因此沉迷于幻想的性关系中。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行为人实施性骚扰实际上就是一种破坏社会正常的行为规范,具有性攻击和不正常的性发泄的行为”。[24]


  

  网络性骚扰是一般性骚扰的特殊表现形式;是一种新的在网络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利用了网络的隐蔽性,以及很多网民的轻信心理,通过言词、物件等方式,向被害人进行性骚扰。在现代社会,广义上的性骚扰行为几乎无处不在。对异性实施调戏、勾引、勾搭、猥亵、侮辱、挑逗等类似的性骚扰现象层出不穷,现代的信息技术带给人们信息畅通便利的同时,也强加性地通过广播、电视、图书、手机、广告等形式散发和性有关的文字、影视内容。这些视觉的、听觉的、文字的、影像的等内容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性骚扰现象。在网络性骚扰中被害人可能是固定的人群,也可能是不固定的大众。这种挑逗或侮辱性的行为不仅使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方面的权利受到损害,也会使非固定目标的未成年人在耳濡目染之下行差踏错,受到不良的影响。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上网群体中30岁以下的人占了91%,其中大中学生占了75%”,[25]面对这种网络性骚扰的频繁现状,我们不得不为这些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女性担忧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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