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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骚扰的法律问题初探

  

  针对网络性骚扰问题,法律界的学者之间存在着长期的争议,什么是网络性骚扰?这一社会问题应该怎样解决?网络性骚扰到底侵犯了被害人的何种民事权利?仅为虚拟世界里的非身体接触是否应该构成性骚扰?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该如何界定这一界限呢?这一系列的问题在学者之间争论不休,并无定论。网络性骚扰问题,近期内并不能在立法上、执法上加以有力控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为了避免由这一问题产生的法律空白,却应该对网络性骚扰问题做出相关的立法研究,进而制定法律,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防止法律滞后性的产生。


  

  另外,从解决方式上看,对于网络性骚扰甚至广义上的性骚扰本身,我国目前的立法并不完善,也都没有确定的界限可以在执法中遵从。因此,很多时候,性骚扰尤其是网络性骚扰很难受到法律的约束。此时,道德的规范作用似乎才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依靠人们的自觉以及公众间的协作杜绝网络性骚扰,兼用法律以及道德手段可以被视为是目前阶段的最佳途径。


  

  那么,即使相关立法出台,面对网络上的性骚扰行为人,该采取有别于一般性骚扰行为人的惩罚手段吗?应该看到,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很大的:网络上的性骚扰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相对较轻,两者并不适宜采取相同的惩罚手段。因此针对网络性骚扰的行为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比一般性骚扰相应轻一些。另外,针对网络性骚扰本身,也可以像有些学者针对一般性骚扰而提出的“划分骚扰等级”的建议[17],区分网络性侮辱、网络性暗示、性挑逗、网络性恐吓等不同行为,并按照行为的恶劣程度,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同时要注意的是,网络性骚扰一般不存在对身体权,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大多数都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时也可包括惩罚性赔偿。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上,应综合考虑网络性骚扰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牵连范围大小,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行为人对性骚扰行为的主观态度,以及行为人在事发后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18]


  

  2. 网络性骚扰的举证问题


  

  网络性骚扰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行为人向被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的民事责任。它的构成也需要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网络性骚扰行为、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我国,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大多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这就要求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被害人通过网络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保留书证或提供人证。在具体情况下要证明被害人的相反意志(即拒绝);还需要提供被害人所承受的心理、生理、物质上的损失等不利后果的证据。


  

  因此,一般情况下,一旦被害人发现自己权益受损决心起诉行为人的话,就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存在。被害人需要保留类似于对方的聊天记录、或收到的相关文件、照片等物件,同时被害人要留心对方的IP地址,以便警方可以据此早日破案。另外,还要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形态等等因素。如果以上证据缺乏,则极难通过法律手段惩罚行为人的骚扰行为。这也可以看出,在现实中如果想要成功对网络性骚扰行为进行举证,是一件困难重重的事情。


  

  现在也有很多学者提出网络性骚扰的举证可以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网络性骚扰的特性,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一个较好的办法。毕竟,取证更难的案件多如牛毛,一旦纷纷这么做,不仅会造成诉累,也会使公民的诉讼权益得不到保障。除非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特例处理,例如,当特殊严重的网络性骚扰情况出现时,如果该行为符合了充分的表面证据的严格要求【prima facie case】,[19]则举证责任倒置也可以适用于特殊案件中。


  

  3. 被骚扰主体由女性向两性转变


  

  在传统的性骚扰行为中,行为人所侵害的大都是女性。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网络独特之处,使网络性骚扰行为不仅危害着女性的人格和尊严权利,男性也渐渐成为被侵害的主体。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更为突出,国际上反性骚扰组织也将关注的焦点向两性的方向转移。近年来,女性对男性进行的性骚扰也被称为“叛逆性骚扰”,[20]所谓叛逆性骚扰的现象在难辨性别的网络世界中更为普遍。然而在国内,唯一一部规管性骚扰的国家法律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却将对男性权利的保护置之脑后,在立法上显然是不够全面的。这会造成男性公民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无门,是对男性合法权利的忽视。因此,如何修改也必然成为另一个难题。


  

  4. 社会的普遍忽视与沉默


  

  在法制概念普及的现代社会,大多数女性都具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能力。面对一般的性骚扰,她们学会了如何说不,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但是,与普通性骚扰不同,面对高发的网络性骚扰行为,还是很多人选择了沉默。甚至整个社会都普遍地忽视这个问题,认为言词、图像上的骚扰并没有实际身体上的“吃亏”,“没什么大不了的”。中国首例网络性骚扰案件--网络“戏胸事件”中大部分的网民都认为“所谓的戏言很正常,早已司空见惯。那个不依不饶的女性实在太过较真,甚至只是为了炒作自己”。[21]这种潜意识当中的不重视,是大部分人将现实中的性骚扰与网络性骚扰相区别,不认为网上的“戏言”是性骚扰的一种。这种意识形态比法律的空缺更加可怕。法律规定的缺失可以弥补,而法律意识的迷失却会让人们的道德底线模糊,无法辨别法律权益的界限,进而诱发更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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