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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骚扰的法律问题初探

  

  关于性骚扰的本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有的人从社会性别的角度看,认为性骚扰是一种严重的性别歧视。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也是一种职业歧视。她认为,性骚扰的核心是有权者对无权者的骚扰,这是侮辱女性人格,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恶劣行为,对女性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10]从法律的角度看,性骚扰是对人格权的侵犯,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仍是一种性别歧视。许多法学界的学者更多地从人权和社会公平的角度提出性骚扰的实质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11]对这两种角度进行比较,很容易看出法律角度比较能够被接受,这是因为社会性别的角度似乎审视问题的视野比较狭隘。在网络上,性别问题可能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网络性骚扰行为的动机、行为方式、具体内容以及最终目的,均体现出违法者严重侵犯其他网络使用者人格尊严的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网络性骚扰是性骚扰新的表现形式。虽然它与一般性骚扰在表现方式上存在不同,但是网络性骚扰行为理应受到性骚扰立法的规制范围。目前在中国,网络性骚扰理应受到《妇女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的禁止。在这个前提下,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性骚扰的禁止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关于这个问题,下面还会提及。


  

  那么,究竟何谓网络性骚扰呢?各国立法者以及学者亦无定论。广义上讲,1992年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第18条将性骚扰定义为:


  

  “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具有性动机的行为,如身体接触和求爱动作,带黄色的字眼,出示淫秽书画和提出性要求,不论是以词语还是用行动来表示。这类行为可以是侮辱人的,构成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如果妇女有合理理由相信,她如拒绝的话,在工作包括征聘或升级方面、对她都很不利,或者造成不友善的工作环境,则这类行为就是歧视性的”。[12]


  

  各国对性骚扰的定义和范围所做出的描述都有所不同,但是有几点基本的判断原则为各国所公认:(1)它是与性有关的对他人挑逗、侵犯、侮辱和控制等行为;(2)它不仅包括身体接触,也包括口头或其他带有上述性质的行为;(3)它是违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通常是妇女)意愿的强迫性行为,通常也被划入暴力行为的范畴;(4)它造成对主要是妇女的被害人在心理、生理、人格以至于经济方面的伤害。[13]而网络性骚扰作为网络侵权的一种,同样被包含在网络侵权的范畴之内。学术界普遍承认的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是:“在互联网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14]


  

  由以上定义,可以将网络性骚扰基本归结为:在互联网环境中,利用网络以语言或图文等形式,违背一方意愿,进行与性有关的挑逗、侵犯、侮辱,并造成另一方心理、生理、人格、物质等方面损害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除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外,网络性骚扰行为还有如下判断要素:


  

  (1)  性骚扰行为是通过网络以非以身体接触方式进行的一种违法行为;


  

  (2)  网络性骚扰侵犯的大多是人格权,与此相对应,造成的损害多为心理损害,如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等;而经济上的损失多为间接损失。


  

  (3)  网络性骚扰行为是行为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性需求或刻意侵犯对方人格权而进行的违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接受有性有关的挑逗、侵犯、侮辱等行为;要构成网络性骚扰就必须存在“违反当事人意志”这一前提。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的与性有关的行为违反了相对人的意志,从而构成网络性骚扰。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对人的相反意志(例如性侮辱行为,展示与性有关物件行为等);另一种则是行为人在发出性暗示或性挑逗之后受到相对人的“拒绝”,却仍然进行类似性骚扰行为。在这里,拒绝应该包括明示拒绝与默示拒绝。


  

  (4)  网络性骚扰要具有针对性,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与被害人相识与否,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都以侵犯特定人的人格权这种方式进行。这里所说的“特定人”,并不一定指某个特定人数的群体。很多时候,网络性骚扰的行为人不知对方身份甚至性别,随机性地对某一被害人进行性骚扰。但当行为人将他的抽象想法通过网络加诸到具体的人身上的时候,该行为就已经特定化。例如行为人向一个人的邮箱发送骚扰邮件,与行为人向100个人发送邮件一样,都属于有针对性的行为,因为邮箱或聊天器中的帐号是私人性质的沟通方式。一旦向其发布类似内容的邮件,就等于是在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交流。但是,假如行为人在论坛中没有任何指向性的发布淫秽帖子,凡点击该帖子的人才能见到这些内容,则不应属于“有针对性”。在互联网的公共区域针对非特定人的散播有性有关言语、图片等内容的行为应该说是一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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