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0日发布的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案公告中,执法部门要求“剥离三洋公司目前全部的硬币型锂二次电池业务,即将三洋公司位于日本鸟取县岩见町的鸟取工厂的硬币形锂二次电池业务全部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购买人)。”就剥离期限而言,执法部门要求,“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完成上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完毕,可再延长6个月,但事前必须取得商务部批准。如果集中双方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完成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业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该案中执法部门还就民用镍氢电池以及车用镍氢电池的剥离设置了与硬币型锂二次电池同样的剥离期限要求。
(三)大致总结
三菱案中的期限要求是6个月,该6个月的起算时点是“拟议交易完成后”,并明确了有合理理由时主管部门可能会再延长6个月。但“拟议交易”是指“集中交易”还是指“剥离交易”,从字面上看并不清晰,倾向“集中交易”来理解似乎更为合理。此外,对于剥离是自行剥离还是委托剥离未作要求,可理解为允许自行剥离。
辉瑞案中的期限要求是6个月,该6个月的起算时点是“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该时点较为清楚,即最终执法决定文书作出之日。该案未明确具体延长期,只明确初次剥离失败后执法部门可另行指定新受托人重新剥离。此外,该案要求剥离一开始就为受托剥离。
松下案中的期限要求是6个月,该6个月的起算时点是“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并明确了主管部门可能会再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剥离是自行剥离还是委托剥离未作要求,可理解为允许自行剥离。
上述三案中要求的剥离期限起算时点并不一致,辉瑞案的起算时点早于三菱案与松下案。三起案件的剥离途径也不完全一致,辉瑞案要求自始就受托剥离,而三菱案与松下案则允许首先自行剥离,且三菱案与松下案都明确执法部门可能延长6个月剥离期。整体可以看出,三起案件对于剥离期限的具体阶段划分较为模糊,执法部门是依据个案不同情况来设置剥离阶段并明确相关期限要求,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而暂行规定第3条明确的3个月期限,则是买受人确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后资产或业务具体转移的期限,该期限在三菱案、辉瑞案与松下案中并未具体明确要求。
二、域外规定与经验
(一)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