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大陆与台湾应尽快确立承认和执行外部刑事判决的制度
大陆1997年刑法典第10条与台湾现行刑法典第9条,规定的都是消极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制度。尽管中国其他法域并不属于“外国”,大陆1997年刑法典第10条以及台湾刑法典第9条中的“外国审判”不宜包括中国其他法域的刑事审判及其作出的判决,但是,从这两个条文中也无法直接得出大陆或者台湾积极承认和执行其他法域所作之生效刑事判决的结论。在实际上,大陆1997年刑法典第10条与台湾刑法典第9条都反映出消极承认非本司法管辖区司法机关所作出之刑事判决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刑法典已经确定该制度的情况下,即便是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大陆或者台湾地区也很难积极承认和执行中国其他法域司法机关所作的生效刑事判决。[21]而香港与澳门特区将外国刑事判决的积极承认和执行制度成功移植到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中的经验,显然表明大陆或者台湾若要与其他法域积极地开展广义层面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就有必要在本法域刑事法律中确立承认和执行非本法域刑事判决的制度。当然,若大陆或者台湾能在没有规定外国判决的积极承认和执行制度之情况下规定区际刑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制度,那自然是再好也不过了,但是,笔者对此不太乐观,因为中国各法域(尤其是海峡两岸)在开展各种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时都要借鉴和参考本地区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经验,一般不会在没有充分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之立法与司法经验的情况下就直接构建本法域的区际刑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制度。其实,香港与澳门也是在晚近时期参考相关国际经验才签订了上述《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
3. 以移交被判刑人的形式积极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
一国内多法域的存在,导致不同法域的司法权之间出现竞合的情况,刑事管辖权冲突即是其中一种具体情形。[22]在此种情形下,顺利地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确定对具体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域,是对该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这种思路在刑事管辖权冲突的传统解决模式中比较常见。其实,不管是司法实务界还是刑事法理论界,都忽视了被判刑人移交对于解决刑事管辖权的积极意义。在一般情况下,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适用对象是接受方法域居民,依据双重犯罪的原则,在其他法域被判刑的本法域居民,按照本法域的刑事法律,也可能构成犯罪,因而对于该被判刑人罪行的刑事管辖存在区际冲突。但是,通过被判刑人移交活动,本法域积极承认和执行其他法域已经做出的刑事判决,在一定意义上也开说是其实也是该被判刑人的罪行行使了刑事管辖权,只不过是不需要再进行审判活动而已。如此一来,对于被判刑人的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得以化解。对于犯罪跨越两个法域的犯罪,两个法域也可以通过被判刑人的移交在事后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六、结语
综上分析,作为中国范围内不同法域之间的第一个被判刑人移交协议,香港与澳门特区间的《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在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有很显著的突破与进步,这不仅对港澳特区间开展被判刑人移交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而且,在中国区际刑事法治方面亦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与示范意义。因而我国各法域刑事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都应给予其充分的关注。我们希望借此研究推进中国区际被判刑人移交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并期待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尽快签订被判刑人移交的协议,从而形成我国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稳定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