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1946年《法国宪法》,我们可以发现,它对于人的形象的规定又发生一个明显的转变。虽然“人民”的形象一如既往,且“重新宣告凡人无分种族、宗教、信仰,皆有不可侵损与神圣的权利,并再郑重确认1789年之人权宣言所赋予人类及公民之权利与自由”。但是,在这部宪法的“序言”中更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些新规定:“保障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之权利”;“任何人皆有得借职工团体之行动维护其利益,并得加入其所选择之职工团体”;“工人通过其代表,参加关于工作条件之集体决定及企业之管理”;“国家对于个人及家庭,保障其发展之必要条件”;“国家保证任何人,尤其是儿童,母亲及年老工人,有享有健康、物质安全、休息及娱乐之保障,凡因年龄、身心状态或经济情况不能工作者,由共同体维护其生存之权利”;“国家保证儿童及成年男女获得一般教育与职业教育及文化之均等机会,并应设立各级非宗教之义务教育机关”;等等。这些规定都在后来的1958年《法国宪法》中再次得到了重申。
这些新规定为现代宪法中的人增添了新的角色。它们在“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中间,有意凸显了一些特殊的形象:(1)与男子相对应的妇女;(2)职工团体中的人;(3)与企业相对应的工人;(4)与国家相对应的个人及家庭;(5)与国家相对应的儿童、母亲、年老工人以及应当受教育的儿童、成年男女,等等。1946年《法国宪法》所描述的这些新形象在近代宪法中是不曾见的。这些新形象尽管面目各异,甚至还有交叉与重叠,但通过归纳,还是可以发现这些新形象的共同特征,他们都属于“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具体地说:(1)相对于男子,妇女是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因而宪法规定要保障妇女在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2)相对于企业或机构,职工个体是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因而宪法规定个体可以参加职工团体,借助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3)相对于企业,工人是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因而宪法规定工人可以通过其代表,维护其相关权利;(4)相对于国家,个人、家庭、儿童、母亲、年工人、应当受教育的成年男女都是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因而宪法规定了国家对于他们的帮助义务。
与1946年《法国宪法》相类似,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38条规定:“每个没有劳动能力和失去必需生活资料之公民,均有权获得社会之扶助和救济。一切劳动者,凡遇不幸、疾病、残废、年老和不由其做主的失业等情况时,均有权享受相当于其生活需要的规定措施和保障”。此外,199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6条也规定:“母亲有享受社会保护和救济的权利”,“法律必须保障私生子和婚生子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关心其体力、智力和道德的发展。同时,应保障其社会地位。”由此可见,意大利、联邦德国的宪法同样描述了这种“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
尽管现代宪法中出现了“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并以妇女、儿童、老人、工人等形象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宪法所规定的人正在回归“身份的人”或“血统的人”,正在出现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逆向运动。这是因为,一方面有些人也许受到了“职业团体的支配”或影响,但职业团体的根本使命还是在于维护职业团体内部之个体的利益,而非支配或控制个体,如妇联、工会、行业协会的核心价值仍是在于保护个体利益;另一方面,现代宪法中“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并不是与特定血缘相联系的“身份的人”,而是一种普遍的自然现象,如妇女的存在就是一种超血缘、超身份的自然现象,儿童与老人则是任何人都要经历的自然生命阶段,工人既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也是工人自己择业的结果。可见,现代宪法共同描绘的这些“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并非梅因所讲的“身份的人”,也不是《自由大宪章》所规定的“身份的人”或“血统的人”,而是现代宪法中新出现的人。这样的“新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普遍推行福利政策的产物。在这种“新人”的背后,国家或立宪者的角色已经发生了较大变迁:在近代,国家是守夜人,国家对于国民,既没有多少干涉的权力,但也没有多少救济、帮助、保障的责任,因而,宪法文本中描绘的人都是“自由的人”;但到了现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既要“守夜”,同时还要“提供福利”、“救济弱者”,因而宪法文本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形象———“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这实际上是“福利国家”形象的对应物。简言之,“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的存在为国家的存在提供了一种正当性依据,而国家的存在又为他们提供了基本的福利保障。
现代宪法尽管描绘了“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但并未放弃“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这就意味着,现代宪法同时规定了两种形象。那么,值得追问的是:两种形象的关系是什么?笔者认为,这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是现代宪法中具有普遍性的人,“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是现代宪法中具有特殊性的人。现代宪法以前者作为底色、作为平台、作为背景,同时又给后者以醒目的地位。从这个角度看,现代宪法文本中规定的人的形象是复合型的。在这种复合型的人的形象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自由法治国原则与社会法治国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前者强调自由人权,与近代宪法的精神一脉相承;后者强调社会福利,既可以说是现代“福利国家”的宪法依据,也可以说是“福利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在宪法文本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