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反映了重庆市各级法院法官的办案情况:1978年,重庆法官人均办案29件;1998年,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最多,为82件;1998年后,人均办案数量有所下降,但也维持在70件以上。显然,重庆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增加了。也就是说,重庆法院的案件负担比以前更重了,但如上所述,这并不能证明重庆法院目前的案件负担过重了。
2.“横尺”
表 2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人均案件数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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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法院 |
上诉法院 |
年份 |
地区法院 |
上诉法院 |
1892 |
不详 |
84 |
1970 |
370 |
127 |
1900 |
不详 |
44 |
1980 |
432 |
193 |
1910 |
326 |
56 |
1990 |
492 |
278 |
1920 |
785 |
45 |
1991 |
471 |
290 |
1930 |
929 |
64 |
1992 |
493 |
313 |
1940 |
415 |
63 |
1993 |
510 |
328 |
1950 |
387 |
42 |
1994 |
465 |
315 |
1960 |
341 |
57 |
1995 |
470 |
331 |
图 2
从表2可以看出,只有1950年的联邦上诉法院人均案件数(Filings per judge)[10]低于我国2006年的全国法官人均办案数;1990年以来,联邦上诉法院的人均案件数至少是我国法官2006年人均办案数的11倍以上;在所有年份,联邦地区法院的人均案件数都远远高于我国法官2006年的人均办案数,最高甚至达21.8倍。图2是表2的形象反映,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人均案件数量一直维持在400件左右,而且一直比上诉法院忙。
横向比较差距似乎比较明显,但我们还不能武断地说美国法官的办案负担远远高于中国法官,因为可能有其它因素影响了两者的可比性。这些因素包括:美国审前程序解决的案件数量较大;美国法官有法律助手;中国法官的总数里面包含了不办案法官的数量。不过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在庭前解决了,没有进入审理程序,而异曲同工的是中国很多案件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11],且调解比例较高;美国法官有助手,中国法官亦有书记员协助工作,并且近年来开始为法官配备助理,不少大城市法院还经常有法学院实习生帮忙。此外,美国法官在庭审和文书撰写上花费的功夫可能要远远超过中国法官。因此,综合起来说,美国法官的案件负担确实要比中国法官重。[12]
而且我们还可以用人口和法官比来补强上述结论。2009年,美国人口约为3.6亿[13],我们大方地去掉“零头”按3亿计算,法官按29000名[14](包括联邦法官和州、地方法官)计算,美国的人口法官比为10345/1,即10345人中有1名法官;如果中国的人口按13亿计算,法官按2006年的19万计算,人口法官比为6842/1,即6842人中拥有1名法官。美国经济比中国发达,法治水平比中国高,人口法官比也远远高于中国,而一般认为中国人没有“好讼”传统,两相比较,中国法官当然要比他们的美国同行轻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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