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证据法的价值基础

  

  关于效率问题有两个要点,一是诉讼成本,这主要是由国家来承担的,个人只支付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事实认定采取一种无休止的自由证明制度,可能会浪费很多司法资源;二是要考虑社会的贫富差别。我们讲美国实行的是对抗制,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但实际上,对财富拥有量不同的人在对抗制中并不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因为有钱的当事人可以不断举证,拖延审判,把穷人拖垮。因此,规则403规定重复的证据不应拖延时间,法官对这些证据可以排除。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刚刚说到的核心价值,从美国证据法中可以挑出几对基本范畴来。最基本的一对范畴就是相关性和政策性。


  

  相关性是证据法的一条逻辑主线,美国证据规则是根据相关性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但规则403又规定了对于相关证据的采纳可能造成的不公正的偏见和证明价值的平衡检验问题。相关证据一般具有可采性,但遇到政策性问题的时候,可采的证据是否实际上被法官采纳,这是要和政策性进行平衡之后才能作出的决定。


  

  我们说,政策性是证据价值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体现着美国人的共同价值,不同的价值之间如果相互冲突,作为立法者和法官就要考虑法律要保护哪些价值,权衡哪些价值更重要,首先保护哪些价值。前面讲到了特免权规则,妻子看见丈夫杀人且为唯一证人,她所提供的证言必定是相关性证据,但是配偶享有作证特免权。神职人员通过教徒的忏悔知道了其作案的全过程,但他却不能出庭作证。此外,还有一类称为不能用以证明过错和责任的相关证据。一个是规则407规定的事后补救措施,比如说有一座桥,为龙教授所有,有人从桥上过的时候由于栏杆断了而从桥上掉下去了;龙教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那么,他在这个事故发生后的修桥行为不能成为证明他对该事故负有过错责任的证据。再比如,有潜在安全问题的汽车的招回制度,都是类似的。大家考虑一下,为什么事后补救措施不能成为证明过错和责任的证据?大家试想一下,世界上有多少桥呀,一百万座?可能还不止!如果桥主们都能及时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这样做对社会有益,还是大家都等着把事故责任调查清楚以后再去修桥对社会有益?我们的证据法应该鼓励哪一种行为?这就是价值问题。还有规则408的和解和提议和解,规则409的支付医疗费用,这些行为也不能成为证明过错和责任的证据。比如说,龙老师开车来主持今天的讲座,为了赶时间,不幸和一位刚学会开车的女士撞上了,假设过错在女士一方,或者分不清谁有过错。我们的龙老师为了不迟到,或者为了显示绅士风度,掏出二百块钱主动要求和解,但这并不能成为证明龙老师对这场事故负有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要证明龙老师有责任或过错,可以寻找其他的证据,但用这个和解或要求和解作为证据不行。支付医疗费用也是这样,假设龙老师看见那位女士在事故中受伤了,他及时把她送到医院,并垫付了该女士的医疗费用。这种行为也不能成为其有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要证明龙老师有责任或过错,可以寻找别的证据,而这种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鼓励。


  

  满运龙(点评人):张教授从法理学的高度论述了美国证据法的价值基础,对此做了很完整的论述。这使我想起我在美国学习证据法时的情景,老师从来不会有这种提纲挈领的讲述,所以这是一个很难得的机会。


  

  张教授对美国证据法的理解与解读是基于他对法理学的深刻认识,他通过美国证据法的具体规则来解释美国的价值体系。我认为,从社会价值观的高度来俯瞰证据规则,是我们理解美国证据法的一把钥匙。美国证据法常常反映了互相冲突的价值观念,是这些价值观念的具体化,因此要理解和掌握证据规则就要理解在相互竞争的信念里所做出的妥协,就必须深入理解其潜在的价值和信念基础。


  

  从我个人的体会来讲,这个讲座有三方面的启发之处:一是张教授借用了美国一些学者的观点(戴维·伯格兰列举的8种价值),还归纳出了三个核心价值,而这三个核心价值较之美国学者提出的8种价值更具有抽象意义,更有普适性的价值。美国学者总结出的那8种价值,是和其司法政治制度和社会紧密相关的,而张教授的概括更具有普遍性。二是张教授指出了各种社会价值之间不是同位的。三是他指出了立法者和法官在这些价值冲突中经常作出妥协,或称之为平衡。妥协的结果,就是我们所见到的美国证据法的条款。我个人认为,这三个核心价值的概括可以成为学习美国证据法的入门,会对你们的起步研究有帮助。今天作评论,我就冒昧对这三个问题做一更深入的评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