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从学习法律的角度讲,立法者和法官在立法或司法活动中,都要考虑法律到底保护什么价值,所保护的价值和其他价值有何冲突,何者更为重要?这称为价值权衡,Balancing Test。艾伦教授说:证据规则“浸透着法庭中的人间戏剧。在法律的面纱后面,是被传唤而来为有关个人和社会的极其重要的事项作证的真实人物,以及其诉讼成败依赖于这些证言的当事人。”因此,“证据法的学习不仅仅是学习证据规则。它还是对包含在诉讼过程中的浩瀚复杂的理念、原则、惯例和价值的学习。证据规则为这个过程赋予了形式和内容—它们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规定了审判活动中所有参加人(法官、陪审团、律师以及证人)的角色,塑造了这些各色人等之间的关系。它们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对许多问题的观点。”[14]这里所说的显然是美国人的价值观或世界观。
证据规则反映了美国社会的共同价值。那么,它究竟反映了哪些社会价值呢?一般而言,美国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认为生命、自由和幸福是其所寻求的目标。戴维·伯格兰列举了几乎构成每一项证据规则之基础的8种价值:(1)生命;(2)个人自由;(3)稳定性;(4)正当程序;(5)事实真相;(6)司法经济;(7)联邦制;(8)健康和安全。
就个人自由来说,这种价值在《联邦证据规则》中主要体现在说服责任。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明标准。回到证据的概念上来,证据实为一种可能性,我们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认定一个已发生的事实,而只能从一定的概率来认定事实,这涉及证明标准问题。个人自由在刑罚语境下有两个子范畴:一是免受犯罪行为之害;二是免受极权国家之害。对个人自由价值的考虑,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在刑事案件中,我们说的说服责任是指确信无疑的证明,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可以译为排除合理怀疑。但满运龙博士提出了更准确的译法—确信无疑。确信无疑标准和优势证据标准是两个不同的证明标准。在中国,我们也应当区分这两个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确信无疑,指的是,对构成犯罪指控的每一要件事实的证明,如果不能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就应当宣告被告无罪。确信无疑,就是对被告人有罪的坚定不移的相信,没有一丝一毫的怀疑。如果陪审团对此有一丝的怀疑或犹豫,就应当认定其无罪。经过一个举证、质证的过程,在刑事案件中,国家作为原告,所以国家应承担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今天下午,樊崇义教授在一个讲座上讲到中国的现状,某个地方检察院起诉一个杀人案时拿出三条证据,而我们一位法官对被告说,你要拿出自己没有犯罪的证据,如果拿不出(证据),那人就是你杀的。大家知道,刑事案件的审判,被告个人在强大的国家面前是相当无助的。刑事诉讼的证明,如果不能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就认定被告人有罪,事实上就会危害个人的自由。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也是无罪推定的具体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要求。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只涉及财产关系等民事上的纠纷,当然也有对错问题,但对个人自由的影响相对小一些。因此,美国证据规则对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所确立的是一个优势证据标准,这意味着可能性高于51%即可能的几率高于不可能的几率就可以了。优势证据标准的另一种表述是—比不可能更可能。
另外,像教士一教友特免权,来源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这一条款禁止法院要求神职人员披露秘密交流的内容,如果这样的披露有悖于宗教习惯的话是被禁止的。[15]
像律师一委托人特免权,是根据法律制度必须尊重个人自治。除了根据法律规则之外,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不道德的。[16]
还有一种学者特免权。按照学术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个特别事项,第一巡回法院在1998年关于微软公司的案由中判定,学术研究者类似于记者,要求像保护记者的信息来源那样保护学者的信息来源。如果没有这样的特免权,“学术人员将被剥夺信息来源,将只能提供更少的、更不具说服力的分析”,因而将更缺乏向公众传播信息的能力。[17]
再就是稳定价值。特免权规则涉及不同价值的权衡问题:在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要权衡何种价值更重要,应该首先得到维护。例如,如果强迫证人对某种交流作证,就会对包括职业关系、个人关系和家庭关系在内的人类社会关系产生破坏性影响。按照美国人的价值观,维护这些社会关系的价值与发现事实真相的价值同样重要,甚至比其更重要。戴维·伯格兰把稳定性分为三个子范畴,包括社会稳定性、政府稳定性和商业稳定性。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后院起火”,家庭关系不稳定会带来社会不稳定,所以有夫妻证言特免权,这个特免权也涉及子女。从政府稳定性来讲,政府特免权也叫行政特免权,涉及国家秘密、总统交流以及保护官方信息的特免权;这些特免权在我们起草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则中也有体现,比如国家领导人可在其住所接受询问,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可以不出庭作证。涉及商业稳定性价值的,如传闻规则中的业务档案例外规定,制作完好的业务档案不受传闻规则制约而具有可采性,这个规则是为了使商务活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干扰,避免让那些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在法庭作证方面花费更多的时间。[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