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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地位比较研究

  

  如前所述,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和中国传统义务文化具有契合性,但在目前之中国,群体认同和义务本位已经在发生变化,当代中国社会的典型特征是主体觉醒和个人权利意识增长的时代,{18}7权利本位已经成为中国21世纪民主发展的核心理念。{19}87这种变化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人权观念在我国勃兴的结果。在义务本位被逐渐祛除的背景下,与其相适应的本质主义思维方式也必然会被取代。


  

  整体主义思维方式对刑事责任的地位作了过程性界定,从而科学的体现了作为责任核心概念之“可谴责性”的认定过程,使得犯罪和责任的认定一体化。并且,过程性的刑事责任具有层次性和结构性,在各个不同的方面展示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使刑事责任具有了全新的内容,让刑事责任在犯罪成立体系中具有了实质性概念,避免了刑事责任内容的空洞和地位的虚化,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意义即凸显出来。更为重要的是,责任和犯罪认定的一体化过程,责任的“可谴责性”成为一种有待认定的过程,从而使责任具有了一定的出罪功能和人权保障意义,行为人是否可谴责体现为一个清晰的过程。整体主义思维不仅强调整体性,还注重组成整体之部分及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注重认识事物的过程,所有这些使得在整体主义思维下产生的刑事责任可以改变目前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弱势地位。在整体主义思维得到复兴的今天,{20}46在刑事责任的研究中整体主义思维的应用其实仅仅是目前思维方式变革的一个例证而已。刑事责任的过程性法律地位因此必须成为刑事责任发展的一个方向,至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要依附于具体的犯罪成立体系的形式而定。


  

  总之,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使用较为混乱,本文是在其与犯罪的关系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因此不涉及刑事责任诸多概念争议的问题。正是在与犯罪成立的关系上,体现了刑事责任的基本地位。比较研究的基本结论是,不同的思维方式决定了刑事责任的不同地位,进而影响着刑事责任的理论构建和形式。在我国刑事责任地位的变革和内容的充实必须从改变对刑事责任研究的思维进路开始,如此才能真正改变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尴尬地位,消除关于罪责刑三者关系、刑事责任概念等许多无谓的争议,使对刑事责任的研究进人真正的问题域,抓住问题的真正所在和焦点。


【作者简介】
高永明,单位为扬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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