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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式制衡还是多边化制度下的均衡?

  

  从发展的角度看,学术界讨论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化,将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宪政化的一部分,对DSM的讨论预示着世界贸易组织未来发展的价值导向,这就超越了浅层的“正名”之争。笔者之前曾有这样的担忧:“GATT/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M),容易被理解为纯程序规则,其所蕴涵的价值内容向为研究者所忽略。”并且认为,在“介绍世贸组织时对蕴涵其中的西方价值不加批判的认同,将使学术界难辞其咎。”{9}


  

  强调DSM的司法性质,或者对DSM中的西方判例法影响不加价值取向上的甄别,不考虑其政治关系的协调性质,将会掩盖WTO法律效力来源中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本质。


  

  综上,西方语境下的宪政模式论存在如下缺陷:


  

  首先,其理论观点中预设或隐含了西方式自由价值观。西方学者从其“市民社会”的价值取向出发,主张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价值观应该是以人权为中心,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则表现为对个人主义的市场自由的推崇,在WTO中强调个人对贸易的参与权{1}14—15。个人自由是宪政制度的基本价值,与西式法治社会的精神价值一脉相承;但从西方民主制度及其宪政价值理念来分析WTO体制,忽略了WTO作为国际条约中隐含的国家意志性质。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来,国际经济组织的宪法功能,除了确保横向度的,以市民社会为中心的契约式自由之外,更应该确保纵向的、基于历史原因的公平问题的解决{9}26,而后者是分配正义在国家间关系中的必然要求。


  

  其次,西方式宪政论者忽略了对国际组织法律结构的现实分析。从WTO体制进行法源分析,不难发现其动力结构的形态,此结构形态来源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的基本面,是一种多边化机制下的基于主权让渡关系形成的均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世界贸易组织治理结构是国际机制的一部分,它本身不是一个自足的体系。WTO在实践中的确发展出了一系列法律原则,其中有的原则具有宪法性价值功能,比如平等、民主、透明等内容,但这只是各国法治实践进程在国际组织中协调作用的结果,它可以折射世界法制文明的进步现状,但并不代表WTO本身是一个宪政组织。现阶段。WTO在立法、行政与争端解决机制三方面的结构均由国际政治关系所决定,是一种外部力量促发的均衡,非依靠自身的内部制衡机制而形成。


  

  WTO宪政模式论提出的时代背景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到目前为止,强调国际组织宪政化的学者都是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他们的观点代表了西方法治文化对国际法律秩序的解读,尽管其中也有学者意识到,其观点受到有基督教文明传统的欧洲宪政思想的影响,缺乏广泛的比较法律文化的支持而有可能代表性不足;但在另一方面,国际学术界缺少基于发展中国家价值观的、系统的关于国际组织治理结构的研究文献。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的互动关系必然表现在国际条约的组织化与机构化过程,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但这个过程是否一定是宪政化?按照传统国际法的观点,国际组织属于国家间关系的产物,以市民社会为中心的宪政论能否超越并全面取代传统观点吗?作者希望本文所提出的关于WTO性质的多边动态均衡分析模型及其所隐含的价值取向,能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提供一种有益的分析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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