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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式制衡还是多边化制度下的均衡?

宪政式制衡还是多边化制度下的均衡?



——基于结构与功能关系的WTO动态分析模型

钟付和


【摘要】西方学者主张的宪政模式论将WTO治理结构与国家政体进行理论上的比拟.倾向于将其塑造成宪政体制。宪政模式论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对WTO立法体制及争端解决机制(DSM)性质的理解。WTO立法体制的核心功能是协调,现有实践表明它是一个多边体制;同时,其争端解决机制地位从属于立法,在实证层次,WTO治理结构并不支持DSM的司法性质,DSM不可能构成宪政体制应有的司法之维;因此,虽然WTO某些法律功能具有内国宪法的特征,但总体上其治理结构的性质还不足以构成一个自足的宪政体系,宪政论的制衡模式观点难以在WTO的实践中成立。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治理结构;宪政功能
【全文】
  

  由于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的密切关系,考察国际组织性质及其功能首先是从分析条约的契约性质人手,学者称其为“契约式的解读”(contractualreading){1}。国际组织赖以成立的基本文件属于条约法中的国家间契约,按照传统国际法的观点,国家间契约是国家间关系的反映,政府间组织的法律性质、职能范围均决定于国家在条约中的授权;换言之,国际组织没有自主性的权力,其法律结构和法律功能均是被动地因应国家之间的主权关系。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际组织出现了自主地行使权力的现象,学者认为这是“各国创立国际组织时根本不想要,也未曾预料的运转方式。”{2}部分学者将此现象视为全球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在法治化的主流话语中,宪政的理念受到推崇,国际组织的宪政结构与宪法功能因此备受西方学者的重视。[1]在实践中,一些国际性组织,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在结构和功能上已经出现了宪政化的趋势,欧洲学者因此提出“国际宪政主义”(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1}10—11,美国学者则提出以联邦主义(Federalism)的分权结构来塑造世界贸易组织未来发展模式的主张{3}。


  

  由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发展,从宪政角度探讨国际经济组织已经超越了已往根据一国国内宪政实践而产生的理论范畴,同时,该论题之范围和意义也超越了传统国际法。在发达国家学者的推动下,立基于国内法的宪政理念跨越主权疆域,开始渗透于国际关系,并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对改革国际组织法律结构的主张之中。


  

  最近几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发展遇到了“多哈回合”谈判难题的困扰,并且数度面临着谈判破裂的危险处境。这种情况表明,WTO的发展问题,已经超越了国际组织与国家关系的传统模式,多边贸易体制的内涵与制度发展之路径到底是怎样的?欧美学者的宪政之治提供了一种分析视角,正如这些学者之一的Armin Von Bangdady所说,其观点仅代表欧洲思维{4}。本文的某些看法,尤其是在评析西方学者的观点时,也可能受到本土法律思维的影响。


  

  一、对WTO性质的认识分歧


  

  WTO是一个多边协议的组织化形态。为加强其法律功能,它已经克服了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组织性方面的不足。WTO的组织功能,首推“马拉喀什协定”赋予给它的管理职能,WTO的这种管理职能,使其与成员方的关系已经超越了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而产生了一种类似于内国政治法律体制下的职能机构对其所辖范围的治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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