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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概括前文,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存在现状,可以说是“发展的理论,谨慎的实践”。发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呼吁学者对其多予关注,包括其概念和适用范围,尤其是其存在性和合理性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普遍管辖原则实践的推动,理论上的探讨也日益深入,曾经被认为是公理的命题都被翻出来重新研究,例如普遍管辖原则最初产生于海盗罪,此观点已广为接受,但最近却受到不少外国学者的质疑。[14]顺便指出,由于我国国际刑法学的发展开始于翻译巴西奥尼教授的著作,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研究,也具有较强的巴西奥尼式的风格。实际上,如前所述,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论题在国际刑法学界存在多家之言,而从巴西奥尼教授对普遍管辖原则的描述中可以窥见,他对普遍管辖原则采取了较激进的立场,这一点在外国学者的评价中也可以得到印证。[15]因而我国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论也千篇一律地呈现出激进主义的倾向,乐观地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这种倾向无可厚非,但是将该种风格当作普遍的真理而盲目接受,从而忽视其他学派及观点争鸣,则不利于学术进步。


  

  二、普遍管辖原则的产生


  

  普遍管辖原则是“发展的理论、谨慎的实践”,对此我们不难发现,在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一个重大的逻辑缺口,它产生于“既然是普遍管辖为何又要谨慎适用”之类的疑虑,此缺口需要以解释普遍管辖原则“存在的基础”来补足。关于普遍管辖原则存在的基础,也即其合理性问题,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由18世纪“人类的共同敌人”之理论发展而来。[16]果真如此,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社会理应颇受欢迎,然而国际司法实践却更多地见证了普遍管辖原则接受和适用的艰难。实际上,巴西奥尼教授对国际公约的性质以及国际公约涉及管辖权的规定进行详尽的研究后,得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结论:与那些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比较,一些涉及非国家支持的个人和小型组织的行为,国家更容易承认普遍管辖理论以及其他适用此类犯罪人的执行模式![17]该结论表明,普遍管辖权的接受与否并不单纯涉及“人类的共同敌人”之问题,甚至也不尽是国家主权之问题。那么,是何种因素导致普遍管辖原则发展艰难?显然,此问题必需从普遍管辖原则存在的合理性中获取答案。巴西奥尼教授以归纳法得出“执行国家政策的犯罪行为更难以容忍普遍管辖原则”的结论,但他并未就此结论说明原因,从而为我们的后续研究提供了课题,下文将从普遍管辖原则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中探寻此课题。


  

  从语义上言,普遍管辖原则和普遍主义的观念紧密关联,但是,普遍主义何时进入法学领域及国际法领域,尚无相关资料可考,但是透析法学理论,仍可大致窥探普遍主义与法学结合的轨迹,并且可以发现,自然法理论是普遍主义与法学结合的逻辑中介,自然法具有强制性,此属性最终导致自然法发展为国际法之强行法,而普遍管辖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则隐含在强行法规则的背后,并在纽伦堡审判中得到较清晰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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