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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犯罪审判问题研究

  

  1994年4月至7月,卢旺达境内发生武装冲突,并出现种族灭绝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鉴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955号决议,决定成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依据《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审理了相关战争犯罪案件。由于该《规约》明确将违反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和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规定为管辖对象,而这些都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行为,因此学界认为,该《规约》是第一个明确规定国内战争罪的国际性法律文件。


  

  虽然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都是特设法庭,其判例不具有普遍拘束力,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是否产生战争罪,以及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仍有待立法确认,但这两次司法实践为相关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也引发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了第二份《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该草案第20条规定了7类具体的战争罪,其中第6类即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8条规定,本法院对战争罪具有管辖权,管辖范围包括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共同第3条的行为,最终对国内战争罪作了立法确认。随后,1999年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2000年的《关于设立对严重刑事犯罪专属管辖权的法庭的规章》都作了相应规定。[1](P66)


  

  2000年,塞拉利昂总统致信联合国秘书长,要求国际社会审判该国内战期间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安理会通过1315号决议,由联合国秘书长与塞拉利昂政府达成协议,建立审判该国境内战争罪的特别法庭。2002年,《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公布,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成立,开始指控、审理涉嫌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等罪行的人员。[2](P36—39)


  

  回顾上述过程;至少有两点启示:一是随着世界维护和平力量的壮大,特别是人权保障事业的加强,国际社会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关注力度在加大,一些最初针对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范,逐渐扩大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二是国内武装冲突中也存在战争犯罪,作为担任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中国,需要处理好国际管辖与司法主权的关系,力求在尊重国际规则的基础上,由本国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这类犯罪。


  

  二、我国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犯罪审判问题探讨


  

  近年来,“台独”分裂势力不时发出攻击我三峡大坝、沿海城市平民及民用设施等严重违反武装冲突法的战争叫嚣。联系在以往台海冲突中,台军曾置战争法及惯例于不顾,多次实施故意攻击跳伞飞行员、击沉民用船舶等疯狂行为。从应对可能发生的国内武装冲突和完善我国战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极有进行战争犯罪审判立法之必要。对此,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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