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联合国信件,法官对控方律师温斯洛普追问得相当细致,一问一答,可能直接决定法庭未来的裁决结果,我们不妨摘录如下:[40]
福尔福特法官:只有三个法官,不能携带任何随从,进入和平宫的一间房屋,同时接受监视。是这样吗?
温斯洛普:第一部分完全正确。不过我不想把它描述成“接受监视”。
福尔福特法官:我们能否携带钢笔和纸张?条件是除非或者直到离开时,我们才能使用?
温斯洛普:对。
福尔福特法官:离开房间后,我们记录的任何东西在任何阶段都不能逐字援引我们所看到的东西,最多只能是我们的个人想法和文件审查日记?
温斯洛普:正是这样。
福尔福特法官:我们必须依靠记忆审查证据,对吗?
温斯洛普:不完全正确。
福尔福特法官:哪儿不对?
温斯洛普:法官可以记录,不是必须依靠记忆。
福尔福特法官:我们不能当场纪录。我们必须出去以后依靠记忆制作纪录。不可能是直接纪录,只能是把我们的想法书面记录下来。是这样吧?
温斯洛普:这是一种平义解释,但底线还是纪录。这也是控方审查联合国文件时的标准程序。
福尔福特法官:这可以是你的立场。我们今天下午考察的是法官的立场。我们在屋里不能做任何纪录,只是有权随后记下想法。另一个问题:多数文件是不是都是法语的?
温斯洛普:相当多。
福尔福特法官:法语不很流利的法官不能获得任何翻译,是这样吗?
温斯洛普:是的。这个问题没有考虑到,但是我确信,这个问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得到解决。
福尔福特法官:最后的问题是:公平审判权利是否包括公平上诉权利?你们是否赞同这样的一般立场:法官应当进行实质性纪录,以便与本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后判断其证明力?如果完全依靠记忆力进行证据审查,并且我们所看到的证据并不可兹我们或上诉分庭利用,上诉分庭又如何依据正当程序进行程序审查呢?
温斯洛普:上诉法官应当获得文件审查机会。目前正与联合国讨论这一问题。现在虽然不能给出答案,但问题已经知晓。我虽然不能过分乐观,但是答案不会姗姗来迟。此外,206份文件中,大约有95份文件是或部分是法语的,可能的解决方案是:我们能够提供法语翻译。
福尔福特法官最后说:第一,任何提出解除暂停诉讼裁决的申请都不能是零打碎敲式的,法庭不接受系列式申请。第二,法庭不大可能同意依靠记忆进行证据审查的方案。第三,第一阶段的可上诉裁决必须能够获得上诉分庭的妥善审查。这一问题也可能就是一种可上诉裁决。法庭可能会拒绝阅读上诉分庭不能阅读的、或者所设定的阅读方式并没有为上诉分庭所同意的文件。第四,法庭不可能批准摘要。[41]
控方局势日见危机。6月27日,控方紧急提交对暂停诉讼裁决申请获准上诉之效力的意见。[42]控方指出:自暂停诉讼裁决下达以来,继续羁押的根据并没有实质性变化;裁决也不是命令终止诉讼,而是中止诉讼。因此请求:1、暂不下达任何释放裁决,等待各种上诉结果;2、如果驳回获准上诉申请,维持羁押,等待释放讨论结果;3、如果决定释放,不予执行,等待控方对此申请获准上诉的直接结果。7月2日,法庭对控方获准对暂停诉讼裁决上诉的申请做出裁决:批准上诉。[43]裁决指出:被害人代理人支持控方上诉;辩方没有提出实质性建议。
7月2日,法庭对释放被告做出裁决。[44]法庭概述了控方多种立场后指出辩方的立场:辩方还书面主张应当全部执行裁决(暂停令和释放令);一旦恢复审判,被告可以到庭,因为被告就在荷兰,联合国对他有旅行限制,他也没有旅行文件;检察官无可辩解的行为导致诉讼不合理地拖延。被害人代理人认为:未来的被告人可能都会依赖保密协议和一项释放裁决的更加一般性的后果;有关问题正待上诉裁决,因为暂停诉讼而释放被告会损害上诉程序的结果;面对披露或程序公正问题,特设法庭的做法是寻求其他救济,而不是暂停诉讼,只有在“例外情况下”,临时、附条件的释放才是适当的;鉴于指控的性质和对公共秩序可能造成的后果,特别是被害人与证人的安全,在目前的诉讼阶段,即使是临时、附条件的释放也不应考虑;欧洲人权法院允许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考虑对自由权利进行克减。辩方认为:顾虑和平与安全是合法的,但是法庭需要适用法律,拒绝来自民主刚果的压力。法庭认为:辩方的一些立场经不起推敲。所谓裁决暂停诉讼、《逮捕令》就失效、《逮捕令》是羁押被告的根据、应当立即释放被告的说法在逻辑上是错误的。《逮捕令》的下达自有根据,不受暂停诉讼裁决影响;暂停诉讼裁决的直接原因是:没有进行公平审判的现实可能性。这样,羁押的正当性就完全消失了。正因为如此,被告既不能被继续羁押,也不能被裁决临时释放,否则就是违法的。不论是否批准获准上诉申请,无可避免的结果是:法庭必须立即释放被告。任何此类取消暂停诉讼裁决的申请的结果都是完全不确定的。在得出结论之前,法庭充分考虑了各种不同观点。鉴于被害人地位的脆弱性,法庭特别强调:法庭充分考虑了释放令对被害人产生的恐惧和可能的后果。被害人有权要求其意见和关注获得法庭重视,法庭充分考虑了这一重要权利。法庭因此命令:无条件释放被告,但是还需遵循下列安排:第一,命令释放被告,但是在5日法庭上诉期间到期之前暂不执行;如果5日内提出上诉并提出暂予执行,在上诉分庭解决是否暂停执行释放令问题之前,被告不能离开拘留所。第二,只有在向有义务接收被告的国家作出移交安排之后,释放令方发生效力;在5日上诉期间到期之前不的实施移交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