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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诉案对《罗马规约》第13条(b)的整合解释

  

  二、实事解释之二:大国何求?


  

  (一)美国何求?


  

  众所周知,美国对安理会1593号决议投了弃权票。所不同的是(一如既往),官方立场以激烈的答记者问的方式充分展现世人。[11]显而易见,美国对该决议的表决并不轻松:


  

  对于我们而言,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原因很清楚,那就是我们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一贯立场。我们的行动结果表明,我们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立场没有改变。(第6段)


  

  我国政府做出这样的决定相当困难。就国际刑事法院本身而言,我们确保了我国政府和美国公民的利益。我已经说过,我们没有改变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立场。我们并不认为法院有权管辖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民和官员。(第10段)


  

  我认为,我们获得了实际上是判例确立式的(precedent-setting)确信。我们的确信是:必须明确地承认这样的国家立场——未经我们同意,或者没有向安理会提交情势,[12]《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例如美国)国民,不能接受法院管辖。(第11段)


  

  决议代表对美国公民的广泛豁免,我们以前就能做到这样[13]……这对我们至关重要,因为我国政府和国务卿赖斯没有改变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我们不是它的缔约国,我们也没打算成为它的缔约国,所以我们的行动准则只有一个:如果国家决定不加入条约,它就不受该条约的要求限制。(第12段)


  

  在吐露沉重心声的同时,该声明异常清晰地显露出这样两个问题:其一,美国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立场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所以不能投赞成票);第二,美国通过投弃权票(没有行使否决权)使决议通过,是因为美国国家与国民利益不会因此而遭遇诉讼危险。站在国际刑事法治的立场考察,这两条理由都不甚光彩。但是,仔细品读该声明,我们还会发现些许光彩之处:


  

  在过去的两周内,安理会一共连续通过了三项重要决议。我们主持并赞同了前两项,弃权了第三项。第一项是呼吁联合国派遣一万名维和人员帮助落实《南北和平协定》,[14]第二项是对嫌疑官员的旅行和财产进行制裁。[15]第三项就是本决议。(参见第1-4段)


  

  由此可见,美国在缔造ICC未来外围环境方面还是显示出主力军的作用,这对于ICC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只要美国不作梗,尤其是还能帮些大忙,ICC的正常运行就基本不会遭遇大问题。换言之,美国是拿“大棒”威慑苏丹接受ICC制裁。由于检察官高度自立,因此,对于“公正司法”而言,美国的政治协助意义是实质性的。这在“答问”环节更有突出体现:


  

  问:伯恩斯国务卿,这是一个愚蠢问题。苏丹是当事国,我们有什么信心能够肯定苏丹会把自己的国民送交法院审判呢?(问答第4段)


  

  答:很好,我现在认为这又是一个中肯的问题。现在问题已经交到安理会,我们是常任理事国,我们会与苏丹政府一道努力,使他们听从三个决议安排……它们发出了来自联合国的强烈的和强大的信号,美国始终站在前线,我们将会监视和工作……(参见问答第5段)


  

  答:我们还在今天通过国防部与苏丹领导人保持联系,通告这三项决议的全部含义,特别是在昨天晚上,我们劝告苏丹政府必须非常严肃地对待这些决议,苏丹现在也决定开始合作。(问答第11段)


  

  美国对第三项决议投弃权票,然而它随后不但不反对落实,相反却一并鼎力推行,没有例外。当然,美国最终投出弃权票,还有更深刻的原因:


  

  这项法国[16]决议在昨晚十点30分付诸表决。(第5段)


  

  由于一些欧洲国家在安理会角色重要,促使我们达成一致,所以最近赖斯频访欧洲,她才能与一些部长建立实质性关系,跨大西洋关系的环境得到改善。(第15段)


  

  在伊拉克战争问题上,美国与欧洲距离明显拉大,特别是与法德俄的关系,尤其是与法德关系。法国是欧洲的中心,英国是美国的死党,两者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英法此次联手动议提交情势,俄罗斯赞同,中国弃权,已经是三比一格局。为了改善与欧洲的关系,减弱单边主义色彩,美国投弃权票看来还有“国家外交战略调整”的意味。如此说来,苏丹的不幸还要归咎于伊拉克泥潭:如果美国在伊拉克战事顺利,必然趾高气扬,很可能会在安理会继续逞强斗狠,一“否”了之。ICC最终能够破例显示一下“英雄本色”(对非缔约国动用刑罚权),不知要感谢多少难测的“政治”变数。我们不禁要问,这是国际刑事法治的正常现象吗?政治变数决定司法走向,无论如何不是司法的题意。


  

  但是,问题远未就此了结。一如既往,最精彩、最难堪的还是激烈问答。在这种激烈碰撞中,作为局外人的我们也同时得到心灵宣泄。没有哪种碰撞会比这种碰撞更令人兴奋,尽管不一定完全“解恨”。我们先来观察第一回合。


  

  问(乔治):不久前,Pierre Prosper曾经说过,由于目前正在进行其他使命,没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苏丹的份儿,因为如果它这样做的话,就一定会被舆论淹没(burst at the seams)——这是他的原话——你怎么看?(问答第1段)


  

  这一提问切中要害:对于安理会“五大国”而言,“弃权”就等于“同意”,这已成为惯例。因为“弃权”就等于“让决议通过”。[17]这就与国家的一贯立场相左。乔治的提问还从Pierre Prosper切入,也可能另有含义:“其他使命”(非司法手段)是不是“不灵了”?这种怀疑容易验证:第1593号决议之前的至少9个决议[18]和三个“和平协议”[19]均告失败。


  

  答:你知道,在过去的几周内,我们不得不面对艰难抉择。我的意思是说,这不是一个新问题,这你知道,乔治。在联合国的圆桌上摆着多种方案:为了审判那些罪人,那些所谓战犯,究竟应当向法院提交什么情势。非洲国家动议,希望能有一个非洲法院。[20]一些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动议使用国际刑事法院——我想在安理会现在的成员国中至少有9个[21]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我们感兴趣的是一个混合(hybrid)法庭,或许这样可以创设一个新机构,它既能深受非洲理念激励,又能与联合国保持某种关系。(问答第2段)


  

  我们充分讨论了所有方案,我们本可以通过一个混合法庭决议,这是一种理想模式。但是在最后的时刻,用以表决的唯一动议就是使用国际刑事法院,所以美国的决定就变成:一方面,如何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不能允许法院侵犯美国公民,但是另一方面,还必须解决苏丹的正义问题,这个问题更重要。国务卿和政府其他官员都一致认为,在国际社会以一种声音解决苏丹的正义问题,美国必须参与,这一点相当重要。我想我们已经设法做到了,与此同时我们又保护了我们的维和利益和美国公民免受法院侵犯。


  

  这里我们可以获得一个生动启示:对于国际刑事法治秩序而言,特别是对于ICC而言,国际化或混合法庭究竟在扮演何种角色。这种特别法庭的“长处”被学者们发挥到极致,甚至被认为是国际刑事司法“最新趋势”,而且似乎都是针对ICC的弊端而来的。[22]的确,在ICC属国管辖不能(不能管辖非缔约国)、属时管辖不能(不能追溯既往)情况下,特设法庭确有裨益。但是,特设法庭并非全是“优势”,其弊端也相当严重,塞拉利昂法庭、东帝汶法庭、特别是柬埔寨法庭的弊端,都已远远超过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23]苏丹情势没有属时管辖障碍,安理会提交情势也会降低甚至扫除属国管辖障碍。美国如此积极推介混合法庭,对于排挤ICC而言,其分化作用显而易见。加之其固有弊端,混合法庭模式的真正价值似乎不可轻下结论。我们再来观察第二回合。


  

  问(巴巴拉):他们不是缔约国……(问答第6段)


  

  答:请言谈谨慎……(问答第7段)


  

  问:他们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的国民)吗?(问答第8段)


  

  答:……(问答第9段,谈论其他“敦促”问题)


  

  ……(问答第10段,谈论其他“敦促”问题)


  

  ……(问答第11段,谈论其他“敦促”问题)


  

  问:你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他们不是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因此可以任何方式接受法院管辖吗?(问答第12段)


  

  答:苏丹会服从联合国……(问答第13段)


  

  这种答非所问与扼要回答证明:美国不想公开讨论《罗马规约》能否或应否对非缔约国适用的问题,至少是在苏丹案件中如此。回答者一计不成再生一计:把皮球踢给“联合国”,但是非常聪明,没有特别提及“安理会”。一般而言,此一回合可以告一段落。但是,这是美国式问答,不但没有就此停止,反而越演越烈:


  

  问:他们不是缔约国(的国民),也就是说,他们与美国一样。我想你的立场是,没有缔结条约的国家不能接受该条约的管辖。所以我的意思是——是不是应当一视同仁?(问答第14段)


  

  答:通过弃权,美国现在已经清楚地向苏丹政府发送直接的信息:鉴于苏丹情势所具有的特别严重的性质,以及多年以来所发生的事情,他们需要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与联合国合作,三个决议已经以相当激烈的方式发出信息,他们应当听从。(问答第15段)


  

  非常遗憾,尽管问者穷追不舍,问者和我们最终都没有得到明确答案。这与中国的立场形成鲜明对比,可见中国的弃权是真反对。同是弃权,含义可能完全不同。无论如何,美国在此不可能做出ICC没有管辖权的解释。尽管如此,一个更为尖锐的问题被提了出来,火药味儿越来越浓:


  

  问:我想换一种方式请教巴巴拉问过的问题。你把国际刑事法院描述为一个具有审判能力的国际法院,我想这可能是我听到过的美国官员评价国际刑事法院最好听的话了。那么如果它有能力解决苏丹(不是缔约国)暴行的话,为什么它就没有能力解决与美国人有关的事情呢?(问答第16段)


  

  这一提问可谓一箭双雕:一是追问决议为什么会有双重追诉标准, 二是讽刺美国本身的矛盾心态。两层意思也是不分表里。就苏丹情势而论,这种提问也并非是文字游戏。联合国派驻苏丹的维和特派团人员确有被指控从事“性剥削和性行为不端”者,尽管秘书长和安理会都认为对此应当采取“零容忍政策”,[24]但是根据第1593号决议,处置主体并不统归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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