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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刑事立法转化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刑事立法转化



——以刑事政策价值目标为视角

钱小平;王岳东


【摘要】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是刑事政策的两大价值目标。深入解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倡导的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正确理解国际社会在反腐刑事政策价值目标上的选择背景和基本态度,对于合理确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刑事立法上的转换路径,前移防卫口、调整防卫重心、优化防卫手段、有效完善国内腐败刑事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政策价值目标;刑事立法转化
【全文】
  

  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出了全球性的反腐共同纲领和规范性行为准则,鲜明地反映出国际社会对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选择。作为缔约国,中国应在正确理解《公约》所倡导的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基础上,确立《公约》在中国刑事立法上转化的广度和深度。


  

  一、《公约》刑事政策价值目标之考察


  

  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诸多处遇手段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略。[1]刑事政策实质是一种价值选择,“与所有其他政策一样,刑事政策是具有一定目的的行动战略或运动,这种运动正是以政策所确立的价值为导向的。”[2]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判断与选择: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基于反对封建专制的要求,刑事政策价值目标表现为保护自由、平等等个人权利;19世纪后半期后,随着青少年犯罪、累犯、常习犯显著增多,刑事政策价值目标转向防卫社会;二战结束后,基于对防卫社会价值目标的反思,产生了以保障人权为第一价值目标的新社会防卫主义,并在其影响下掀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刑法改革运动;及至上世纪中后期,西方社会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犯罪呈现有组织性和跨国性的新特征,新社会防卫主义偏重犯罪人的复归社会的权利、轻视对犯罪的必要惩罚的价值理念无法有效解决犯罪率上升问题,各国又都重新恢复对严重犯罪严厉的法律制裁。[3]从西方刑事政策发展史上可以看出,刑事政策价值目标在保障人权和防卫社会之间演绎着否定之否定的转化规律。这种价值目标的变化,一方面是人权保障观念不断强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与社会发展中的犯罪进化有直接联系,特别是当社会处于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型期间,犯罪类型、手段、危害结果往往会超出刑法调控范围,此时刑事政策就呈现出偏重社会防卫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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