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人权的使命。“以人为本”不仅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文化的科学总结。“以人为本”的法学语言表述,就是以人权为本,其包含三个方面:一要把人文精神作为现代法律精神;二是强调人权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3]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使命,主要体现在:其一,最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司法解释权,保证法律理解和适用的统一,保障公民在公正制度范围内的权利和发展;其二,检察机关是惟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其不仅要在行使职权中直接保障人权,而且还要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切实保障人权;其三,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当事人特别是社会边缘群体提供权利救济。
(四)社会转型的仰赖。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发展,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也就是又好又决地发展。过去,我们偏重于经济发展而忽视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导致生态恶化、能源危机、社会分化等问题。当前,从国际来看,西方反华势力妄图改变我国国家政权性质的图谋没有改变。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正在演变成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我国经济的外向型特征,决定了我国在这一次全球金融动荡中面临着严重挑战。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各阶层以及各个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错综复杂,这些矛盾和冲突都直接或间接提交给司法机构,社会治理对司法的仰赖日益加重。检察权应当积极回应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满足社会转型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五)尊崇法治的重申。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人类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过渡的重要环节。法治不仅是一种理性的办事规则,而且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其体现了执法的指导思想,能够贯通于司法实践。法治还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4]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是营造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其和“五个统筹”所要实现的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等协调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实现“五个统筹”,法治是首要选择,因为“推行法治就是为了科学地制定和有效地实施规则”,[5]从而使政治生活的民主、经济资源的配置、社会秩序的构建、精神生活的调整步入法治化轨道,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六)自身发展的强调。在科学发展这个大局,检察机关不仅是保障者和服务者,同时也是发展者,是发展的主体之一。[6]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方面要求检察工作的发展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外部协调,为科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内部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社会的需要,不断提出新课题,推动人们从事新的探索。恩格斯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7]科学发展观能够促进检察人员解放思想,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地位、现实依据、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推动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素质,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