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语境中检察职能的新审视
陈辐宽
【摘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历史和现实的法理基础。检察权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优化和更新,以适应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权的行使,应当融入科学发展的大局,立足检察职能,构建监督体系,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良性发展,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树立人本思想,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在检察执法中落实民生举措,切实保障人权;完善检察体制,推进制度创新;在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谋求检察工作的自身发展;提高执法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在抓好业务建设的同时,抓好队伍建设,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切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科学发展;新要求;检察权;互动运行
【全文】
科学发展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继承和创新,是在中国社会发展语境中生成的理论观念,体现了独特的中国意蕴和高度的政治智慧。我们必须把科学发展观和检察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整个社会的科学发展与和谐运行提供法治环境和制度保障。
一、检察机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法理根据
检察职能是复合性权能,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多项法律监督职能。[1]其不仅承载着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的重要任务,还担负着监督行政权和审判权依法行使,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宏观性和战略性高度,在科学发展语境中审视检察权的运行机理。
(一)检察职能的凝视。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承担着双重职能:一方面,要追诉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安宁,构建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我国检察权不同于西方的公诉型检察权,而是控权型检察权。[2]我国检察机关要对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保障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国家设立检察权的目的,就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纳入到法律的支配之中。在科学发展语境中,发展是一种全面的、高质量的发展,其终极目标是让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群众。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公共性权力,检察权应当与时俱进,为科学发展提供公正、高质量、有效率的法治保障。
(二)服务发展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发展是“第一要义”。在科学发展语境中,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而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我国经济的发展要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生态环境需求,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生态环境的优化。检察机关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各项工作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通过对经济关系的确认或者抑制,一方面为科学发展提供内在动力,另一方面防范因经济和科技发展带来的诸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等消极后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利用其职能和掌控的司法资源,为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协调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