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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公权力与私权利、强制与自治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也会对原有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彼此之间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如何在利用行政手段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以弥补司法解决与自治解决的功能不足的同时,从立法政策的层面解决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领域的正当性、把握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领域的限度、加强对此类行政权力的控制、建立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机制,等等,是行政法学研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课题。


  

  正如卢曼将法律视为一个规范上封闭而认知上开放的系统一样,在功能分化与功能互补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系统中,行政解决机制作为其子系统,在规范上涉及其自身的自我再生产的维持,在认知上则涉及对其环境的适应要求。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努力在行政法体系内完善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自治体,另一方面,要与系统外的其他机制互相协调,形成运转协调、功能互补的独立系统,同时要根据社会生活实践的变化不断调整与完善现有的制度机制,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多种制度选择,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能够获得有效救济,从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论文评议


  

  赵银翠博士的学位论文《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于宪政视野下的行政过程论,以我国目前社会转型为大背景,在对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相伴而行的实际以及政府角色多重性进行确认、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围绕行政权力在调整和引导民事关系方面的功能,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与制度的借鉴以及对我国现行实定法的分析,对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展开了系统深入而重点突出的创新性研究。


  

  该论文由第1章“导论”、第2章“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作用”、第3章“行政过程中的裁决制度”、第4章“行政过程中的调解制度”、第5章“行政过程中的仲裁制度”和第6章“结语—民事纠纷解决与行政法的发展”共6章构成。


  

  在第1章“导论”中,作者指出,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对我国的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机制进行审视时,必然会面临对现有制度如何解读和如何完善的困境:一方面源于我国目前传统行政法意义上的对行政权力的消极制约功能尚待完善,现有制度的运作不能有效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形式正义(合法化的诉求)难以保证;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法意义上的对行政权力的积极引导功能尚未建立健全,保证行政权的行使符合实质正义的机制也没有形成,实质正义(正当化的诉求)也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面临着同时实现控制行政权滥用与引导行政权发展的功能的双重使命。基于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这种把握,作者指出,研究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要关注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而且要关注现代行政权力的积极形成作用,使其发挥调整和引导民事关系的功能。本章在阐明上述问题意识的基础上,介绍了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该论文的基本观点及论文结构,并对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体现出作者严谨的治学风格,也为该论文自身的系统完整性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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