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篇章结构方面,全文共分为六章,具体包括: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作用”;第三章“行政过程中的裁决制度”;第四章“行政过程中的调解制度”;第五章“行政过程中的仲裁制度”;第六章“民事纠纷解决与行政法的发展”。
本文在研究进路上,采用了理论论证、制度分析以及发展方向三步骤的分析方法。文章首先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作用进行分析,为随后的民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制度分析提供理论基础;接下来的三章分别对三种具体的民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调解制度及行政仲裁制度—进行了分析;在文章最后,通过借鉴国外民事纠纷解决与行政法的发展经验,联系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提出了我国民事纠纷解决与行政法发展的方向与研究课题。在具体制度的分析上,在我国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三大领域—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也遵循了该分析模式。在各个部分,首先就各个行政作用所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分析,然后对相应的制度进行实证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其发展方向提出作者的观点。当然,在不同部分,因各个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不同,论述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三、论文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作用
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解决领域,在中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路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随着社会背景的变迁,在行政与民事的关系上,由“行政不介入”转向对“行政介入请求权”的确认,私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以期获得更加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纠纷解决方案。[3]而在我国,则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以及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机关由全面介入国民生活领域转向有限介入。不论如何,都体现了行政权力介入私人领域的历史必然性。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司法最终并不意味着司法惟一,司法最终也并不意味着司法最优,赋予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因此,对于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立法政策关注的重点不应是行政机关是否应介入民事纠纷,而应是行政机关如何介入民事纠纷以及如何为该种权力的行使提供规则并进行相应的制约,以保证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与必要限度。
在民主主义的政治结构中,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领域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以获得其正当性。该正当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为民意代表机关的授权,一为当事人的合意。行政机关以权力性方式介入民事纠纷解决过程的,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以非权力性方式介入民事纠纷解决过程的,其介入必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前者间接体现了民意,后者则直接体现了民意。此外,行政机关的介入必须体现对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福祉的追求,必须体现对市民、市场的补充性,体现对诸多主体、诸多价值和诸多利益的均衡性,才能获得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4]契合了现代民主主义与法治精神的制度设计能够为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领域提供正当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