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裂下的融合: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解读
李训虎
【摘要】当下中国的
宪法超脱于
刑事诉讼法之上,
刑事诉讼法游离于
宪法之外,两者之间呈现一种割裂的态势。然而,在割裂的大背景下,“宪政一富强”成为统摄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为中心工作服务成为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融合的连接点,以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取向的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成为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融合的关键因素,二者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实现了“割裂下的融合”。
【关键词】
宪法;
刑事诉讼法;关系;割裂;融合
【全文】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条宣示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通过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建立起关联,宣示了刑事诉讼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条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延续先前的规定,并化解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面临的正当性危机。[1]并且,刑事诉讼法起草的主政者也一再强调:
制定刑事诉讼法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所谓根据就是依据,如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辩护制度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各项诉讼制度的规定,都要以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
上述思想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使得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文本上的关联更为紧密。然而,语词上的关联并没有使二者在实践中实现良性互动,刑事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解释以违反宪法的状态运行,宪法却无能为力,宪法超脱于刑事诉讼法之上,刑事诉讼法游离于宪法之外。反观美国、德国,在“宪政一自由”理念、基本权干预机制以及以人权保障为取向的司法能动主义三大支柱的塑造下,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呈现一种融合的状态。[3]两相对比所带来的反差,使得构建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等机制以实现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互动成为潮流。
当下中国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确实呈现一种离异的状态,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违法、违宪甚至成为一种常态,这样一种“异化”的态势已经成为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常规。然而,通过刑事诉讼权利的宪法化能够实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吗?为什么制度设计者会容忍刑事诉讼法游离于宪法之外,而不受其约束、控制?难道是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所致?为什么割裂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在实践中仍然能够长期延续?其背后隐藏着什么或者说是什么使得这样一种态势保持长期稳定?难道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割裂关系的背后存在一种稳定的关联?
或许有人会认为上述一系列发问是在无病呻吟,认为在当下的中国,在前宪政体制下,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呈现割裂的态势是一种必然。然而,这种大而化之的回答无异于隔靴搔痒。由此,本文力图探讨是什么在左右、影响或者决定着这样一种割裂的关系并使其得以维系并延续?
笔者认为,中国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并非单纯地呈现出割裂这一面向,在割裂的大背景下,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又呈现一种融合的态势,无论是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两者都在“宪政一富强”理念的统摄下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4]为中心工作服务成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融合的连接点,奉行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机关成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融合的关键因素,两者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实现了“割裂下的融合”。即“宪政一富强”理念、为中心工作服务以及以服务于中心工作为取向的司法能动主义三大支柱促成了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割裂的背景下呈现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