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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议制裁判的缺陷及其完善

  

  6.规范合议交互方式,灵活设置裁判时限。我国合议庭交互方式的主要缺陷是合议成员的信息及观点的表达方式和顺序不明,从众现象明显。笔者建议首先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的发言顺序:按照法官的资历深浅确定,即资历浅者先发言,资深法官后发言,审判长最后发言;如果有陪审员参与,则由陪审员先发言,法官按照上述顺序依次发言,陪审员之间可以按照年龄顺序,由年轻者先发言,年长者后发言。这样的顺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从众现象的发生,也避免了由于发言顺序不明而造成的时间拖沓。从决策效率的考虑,还可以吸收名义小组法的优点,采取书面和口头表达相结合的两次表决法,即在开始评议时,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具体的决策目标,然后由合议庭成员独自写下其对该目标的个体决策结果,如果全体成员的决策结果一致,那么不再进行相关评议,直接进入下一个目标的决策。如果成员之间的决策结果不一致,那么再按照上述设定的发言顺序进行口头评议,然后对该决策目标进行再次表决,如果结果仍然不一致,则按照法定的合议集结规则处理。此时的关键是法律必须对合议庭的集结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出现“投票悖论”时的变通解决办法。[32]


  

  合议交互的进行需要时间,围绕决策目标充分的交流和反馈是决定裁判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决策中,时间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另一方面裁判心证的形成与刑事诉讼进程的不可预知性都必然拒斥对裁判时间的严格限制。我国立法对裁判期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法官的实践经验表明既有的法定审限明显过于紧凑,即便如此,“迟来的正义”却司空见惯。西方各国诉讼法对法官的裁判时间普遍不作明确限制,但司法机器运作平稳,诉讼拖延现象并不突出。大陆法系主要通过集中审理原则,确保案件集中无间断审判,同时针对不同案件性质灵活设置裁判程序,防止诉讼拖延。英美法系主要通过大量适用辩诉交易、简易程序将绝大多数案件有序分流来缓解普通程序的压力,使得司法资源得以合理分配,法官也得以将充分的精力和时间用于重大、复杂案件。我国的改革也应当朝着分流诉讼、放宽审限的方向努力。


【作者简介】
张雪纯,单位为南开大学。
【注释】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7页。
古斯塔夫·勒庞指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群体’一词却有着一种十分不同的重要含义。在某些既定的条件下,并且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它非常不同于组成这一群体的个人所具有的特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采取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参见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46页。
参见杨雷:《群体决策理论与应用—群体决策中的个体偏好集结方法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7页。
里德·黑斯蒂与盖尔·希尔的实验印证了这一结论的正确性,具体可以参见斯科特·普劳斯:《决策与判断》,施俊琦、王星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187页。
参见杨雷、席酉民:《信号检测理论与二分群体决策》,载《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7年第12期。
Elliot Aronson, Timothy D. Wilson, Robin M. Akert:《社会心理学》(第五版),侯玉波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
又译成“群体盲思”或“团体思维”。
同注,第268页。
Rupert Brown:《群体过程》,胡鑫、庆小飞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同注,第14页。
德尔菲法主要是通过匿名、互不干扰的形式将其他人的主意提供给成员,避免面对面所造成的影响和妨碍。其基本步骤是:(1)将意见征询表分发给每个决策成员,让他们匿名地对决策问题作出独立判断;(2)收回意见征询表,对成员意见进行统计处理,并做简要小结;(3)将第二轮意见征询表返回群体成员,要求他们根据统计结果和他人评估意见修改自己在前一轮调查中的判断;(4)整理第二轮的反馈意见,形成书面小结。如此重复,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名义小组法采用书面表达与口头交流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面对面的讨论,逐步形成群体意见。其基本步骤是:(1)组织者宣布需决策的问题,之后成员独自写下对这一问题的关键性意见;(2)组织者逐条听取各成员的意见,不做任何评论,并逐条记录意见;(3)集体逐条讨论;(4)尝试性集结个人判断;(5)讨论初步投票结果;(6)重新投票,形成群体的最终决策。头脑风暴法是指针对某一个问题,把几个人集中在一起,自由思考,以产生解决问题方案的群体决策方法。其基本原则是不批评、鼓励离奇想法和多个方案、提倡方案的组合改进。详细参见庄锦英:《决策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309页。
同注,第2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弥补,但仍显不足。
拉坦纳(Bibb Latane)提出的社会影响理论认为,社会影响下的从众行为取决于三个因素:群体的强度(即重要性)、接近度(即时空距离)和人数。一般而言,从众行为会随着群体强度和接近度的增加而增加。群体人数的增加一般会导致从众行为的增加,但是一旦群体规模达到4人或5人时,从众行为并不会增加太多,甚至会出现下降。从众行为会降低群体决策的绩效,而且群体思维和群体极化的危险也更容易产生。同注,第235-237页。
易中天:《闲话中国人》,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钱穆:《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国国民性及中国文化》,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7页。
参见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院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306页。
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尴尬:跨出大学门槛没多久的年轻未婚法官在法庭上正襟危坐,审理和调解由于夫妻生活不协调而起诉离婚的案子。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每年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11天,接近月均1天,因此此处一个半月算1天法定节假日只少不多。这还不算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以及职工年休假等。
为确保开庭前10日送达起诉书副本,需留2天送达时间,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送达耗时可能更多。
参见王志强:《论刑事诉讼审限制度》,载http: //www. chinalawedu. com/news/2004-4%5C30 %5 0 1 649525675. htm.
马守敏、徐鸿鸣:《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舆论杀人”的典型?》,载2007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报》。
参见廖卫华、谢炜、林文龙:《北京吁请中央增拨法官编制》,载2005年3月12日《新京报》;李郁:《人民陪审员制度日趋完善》,载《人民文摘》2004年第7期。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法官的总体人数呈下降趋势。据统计,我国法官人数在2000年为22万,但到2006年却下降到19万。
例如,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年均办案量近千件,州法院的法官甚至达到了年均几千件。参见王立文:《诉讼泛滥与司法保守冲突之解决—美国的应对之策》,载2001年7月9日《人民法院报》。
参见庄锦英:《决策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由于陪审员与法官实际地位、参审经验等方面的差异,法官意见很可能会成为陪审员决策的权威信息来源,如果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居于少数,那么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群体集结规则,陪审员的意见很可能得不到法官的重视,陪审员也可能居于少数派的压力而安于“陪衬”,因此笔者建议在参审庭中陪审员人数最好占据多数,至少在人数对比上能给与陪审员以独立决策的信心。当然,最佳的方案是由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按照事实与法律分工的原则进行裁判。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屏蔽由于成员的高相关度而产生的规范性从众及由于法官的优势而产生的信息性从众,减少和防止决策偏差;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法民主的需求。
参见左卫民、汤火箭、吴卫军:《合议制度研究—兼论合议庭独立审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页。
同注,第507页。
例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99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6条以及我国《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349条都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刑事裁判的具体决策目标。
从决策的角度看,调整决策者的偏好次序或减少备选方案的数目是解决投票悖论的主要出路。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比较务实的方式是协商与归并。所谓协商,就是在投票出现悖论的僵局时,首先进行协商,然后再次投票。所谓归并,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将某一方案归入另一方案之中,从而产生多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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