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合议制裁判的缺陷及其完善

  

  2,群体规模偏小。根据法律规定,3人以上的合议庭是我国法院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没有设定上限,只要求单数,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都采用3人合议庭。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合议庭采用3人制,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合议庭则由3人至7人组成。上诉和抗诉案件一律采用3人或5人的合议庭,但是实践的情况仍然是3人合议庭占据绝对主导。研究发现,3人群体是发生决策从众现象的高危人数,因为“当你是群体中唯一的异议者时,多数人的压力是比较难以对抗的”,所以极容易导致合议庭裁判质量不高。[14]考虑到我国合议庭评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使存在少数派的情况,也使得这种意见变得无足轻重。因此,除了极端的情况,持异议的少数派通常都会务实地改变自己的立场而与多数保持一致。但是,这种一致性并不意味着裁判质量的保障。


  

  3.群体意识过强。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集体主义一直是我国社会文化价值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集体主义的意识既源于中国古代“家”、“国”融合的意识形态和“天人合一”的社会理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伦理观的基本要求。集体主义强调在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上要从整体出发,顾全大局,其结果必然导致群体意识的强化。有学者指出:“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而西方文化的思想内核是个体意识。”[15]因此,“西方人好分,是近他的性之所欲。中国人好合,亦是近他的性之所欲。”[16]在这种“群体”、“好合”意识的熏染下,人与人之间一般缺乏进行论辩式交流的心理习惯和思维方式。反映在合议庭的评议决策中,即使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要求每个裁判者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断案,但在法院这个特定的集体内,在“熟人社会”和行政化运作体制的现实中,合议庭成员之间往往秉承“合为贵”、“领导意志”及“整体一致”的原则,即使有不同的意见,一般也不会发生激烈的讨论和争辩,这一点从我国的立法中也能明显地体现出来,我国从宪法到法院组织法规定的都是法院的审判权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提倡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是强调法院的整体性。因此,裁判文书的签发需要逐级审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是,我国法院系统这种过于注重整体协调和群体凝聚力的倾向,极易产生群体思维,作出糟糕的裁判决策。


  

  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中推行的案件承办人制度和固定合议庭的做法,更加剧了群体思维产生的风险。案件承办人原本是为了解决合议庭内部的工作分工,提高办案效率,减少重复劳动,但现实情况却是承办人包揽了案件所有主要工作,并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则基本不负责任,对非其承办的案件漠不关心。因此在法庭评议表决时,由于承办法官与非承办法官或陪审员了解案件信息状况的不平等,导致他们产生信息性从众现象,附和承办人的意见。一些法院新近推行的固定合议庭的做法,其初衷是为了实现合议庭的专业化,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但却在事实上形成了利益攸关、相互依赖的小团体,强化了彼此之间的群体意识,“形合实独”的现象更加难以避免。


  

  4.决策能力较弱。裁判者的决策能力既决定着裁判的质量,又直接影响裁判的效率。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有资格参与裁判决策的人员仅限于法官和陪审员。对于法官,我国《法官法》规定,年满23周岁、拥护宪法、身体健康、本科以上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并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定年限(本科2年,硕士、博士1年)的我国公民有资格担任法官。其中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于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学历可以放宽到法律专科毕业。从上述条件来看,我国法官的总体学历要求相比其他公务员不算太低,但是从法官职业所要求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来说却明显偏低。法官裁判主要包括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判断与决策。事实判断主要依赖经验,社会生活经验越丰富越适合做事实的裁判者;法律适用的判断与决策主要靠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精神的领悟,法学知识越丰富,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越长越精通法律适用的判断与决策。因此,裁判决策能力的强弱既取决于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又取决于社会生活经验及法律工作经验的丰富程度。这一点在英美法系的法官选拔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例如,担任英国地方法院法官必须要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且年龄在50岁以上,担任上诉法院法官则需要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师或2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资历。因此,在英美法系中有“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的说法。即使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法官来源有所不同,但是对于其法律工作资历及年龄的要求一般都高于我国。例如,担任德国初任法官的资历条件是经过2年的实习,淘汰其中90%的候选者,并经过3-5年的试用期,才能被任命为正式法官。如果是担任高级法院法官,则必须至少在初任、中级法院工作10年以上才有可能。比利时初任法官的资历条件是必须从事律师、检察官等司法工作5年以上,且年龄不得低于30周岁。[17]我国法官任职资历和年龄条件的低要求,导致了由于社会生活及法律工作经验的欠缺而不能准确、及时地作出合理的裁判。[1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