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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裁判的渊源

  

  一般来讲,类似于上述情况更多的是把民间规则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加以适用。但在涉及婚姻继承方面问题时,民间规则与国家正式法之间往往会出现冲突,此时如何抉择,往往容易引起争议。下面这个案例更可以鲜活的说明民间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


  

  案件发生在青岛市李沧区石家村。近两年该村开始整体搬迁,村民石忠雪一家八年来一直住着四叔石君昌去世后留下的老房子,但是这次搬迁他却没有像其他村民那样分到新楼房。原因是石忠雪的三叔石坊昌找到村委会,出具了石君昌生前自愿将房屋赠与其哥哥石坊昌的公证书,提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但石忠雪主张自己有权继承四叔石君昌留下的房产。原来按照当地农村风俗,老人去世出殡时要有人“摔盆儿”,因为四叔石君昌去世时已无任何儿女,便由石忠雪以四叔嗣子的身份为石君昌发丧,三叔石坊昌当时也亲口表示,谁发丧这个房子就是谁的。现在二人对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石坊昌起诉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人仅为石坊昌及石君昌,原告以确认该赠与合同有效作为诉讼请求,其起诉的对方当事人应为赠与合同的相对权利义务人石君昌。因此,原告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起诉石忠雪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石忠雪是因农村习俗,为死者石君昌戴孝发丧而得以入住石君昌留下的房屋,被告并非非法侵占上述房屋。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立即腾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之后,原告石坊昌不服,随即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法官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并没有局限于赠与合同的公证书效力问题,也没有机械适用继承法的有关条文。本案无法回避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被告石忠雪为其四叔顶盆发丧从而享有继承权的问题。这实际是一项盛行于大部分农村的风俗“顶盆过继”,即如果去世的老人没有子女的话,往往要在叔伯兄弟的孩子中找一个人作为嗣子摔盆儿,这个人就相当于死者过继的儿子,死者留下的遗产也就由他继承。“顶盆发丧”作为一种广泛盛行的民间风俗,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律不应强制地对其进行干涉。如果法官严格拘泥于法律条文,而不顾及当地风俗,作出的判决虽然合法律性,具有形式上的有效性,但往往难以具有可接受性,这里的可接受性既包括诉讼参与人,也包括社会公众。所以当现行法律条文背离于社会通行的风俗习惯之时,法官应当深入探寻其它法源形式以期达到能够为社会上多数人所接受的判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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