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学科成熟的标志是该学科与相关学科表现出既远又近的关系。“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近”是指一个学科与众多相关学科的研究内容处于一种交叉关系或者说交错关系,同时该学科也应当汲取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8]知识产权是一个横跨多学科的研究对象。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法学研究者主要还是将知识产权研究限制在本学科领域,而较少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角度对其进行考察。即使有上述学科的学者对知识产权进行研究,法学界与它们之间的交流也十分缺乏。学科之间的融合在知识产权研究中尚未充分展开。[9]
(2)重比较研究方法,轻历史考察研究方法
社会科学研究是以归纳与总结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己任,必然离不开对某一社会现象的历史考察。但目前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史的研究则比较冷漠,还尚未出现一部全面介绍知识产权发展史的论著,只有零星的关于版权史、商标史等方面的少量成果问世。许多学者在论述某一知识产权问题时,往往热衷于罗列外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然后就简单得出我国该如何规定的结论。比较研究当然有利于法学研究的发展,但只是进行不同国家的法条比较,而不比较法条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也不比较法条适用的效果,即只进行纯法条比较,那就意义甚微。10]
(3)重规范分析研究方法,轻实证研究方法
马克思曾经说过:“一门科学只有当它达到了能够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发展了。”[11]实证研究则是数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表现。但由于受研究者自身知识贮备的限制,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研究还无法开展广泛的实证调查研究,只能偏重于规范分析,即从某些先验的“公理”出发进行演绎推理,或对现象进行分析和归纳。规范分析研究的特点在于主观性较强而命题无法证伪。大量的规范分析研究使知识产权研究界充满了“我认为”、“你认为”之类的主观见解,而鲜有能够经受实证检验的科学理论。这样的研究无疑是“闭门造车”,其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也值得怀疑。
(4)缺乏学术批判
在库恩的理论里,学术竞争和批判在范式形成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术批评活动本就是学术活动的一部分,学术批评是否盛行,标志着学术是否繁荣。[12]反观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明显缺乏有分量的学术批评和碰撞,呈现出一种你研究你的、我研究我的,大家“井水不犯河水”的沉闷状态。即使偶有学术批评出现,学术界的反映也比较冷漠,认为是属于批评者和被批评者之间的“私事”,鲜见有其他学者的加入。这导致学术批评的影响面无法扩大,过程也比较短暂,最后都自然的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