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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法观念

  

  1.作为一种价值准则的法


  

  在一般的意义上,价值是指人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需要为尺度的一种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14}但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喜好与憎恶,对于社会生活中的事务常常有着不同的感觉和认知。这意味着,一个社会只要存在着个人意识,就必然会有多元的价值观念和多元的价值追求。当然,基于共同的人性,特别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个人意义上的喜好与憎恶无疑会同类相聚,凝结或整合为群体性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但即使是高度一致的社会,也不可能做到社会价值的绝对一元,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中就更是如此。价值的多元能够丰富社会的多样性,促使社会发展和更加富有生气。但是,一个社会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存在,也必然带来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任由多元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自行其是,其结果要么难以组建成社会,要么价值冲突会频频发生,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产生大量无谓的消耗,甚至导致社会解体。为了减少或避免此类状况的发生,人们在大量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法这样一种社会规范。


  

  尽管法在人类历史上负载着多重目的或功能,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以社会组织或国家的名义,认同和推行一定的价值,使其作为一定社会或一定时期的主流价值或权威价值,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以便安排特定的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人们常说,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利益,“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冲突;法起源于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15}。作为利益整合的工具,法负载着根植于一定利益格局的价值偏好与选择,并将其外化为一定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模式,进而能动地实现利益冲突的偏向性保护及利益结构的协调平衡。其实,人们通常所说的法的指引功能、教育功能以及法的强制性等等,都间接地证明了“法是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的观点。


  

  总之,任何社会个体,任何社会群体,任何社会阶层,在具体问题上的看法可以有异,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必须有明确的底线和准则;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大是大非方面必须有正确的态度或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这就是作为价值准则的法的基本前提和目的所在。


  

  2.权威性与强制力


  

  何谓“权威”?在一般意义上,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也指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E·A·霍贝尔说,权威就是指引他人行为的明确的能力。从汉语词汇的角度讲,权威是权力和威严与能力和威望的和谐统一。权威无疑包含着权力,但权力来自法则,权威出自民心,权力只有获得相关的认可、遵从与拥护时才能真正成为权威。这意味着权威的合法性不能仅仅从规范意义上的法来理解。


  

  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价值准则一般都是权威性的,一旦做出便不能轻易更改,法的接受者虽有异议和不满,也无权作出变更和修正。这是因为法一方面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体现了法的合规律性以及社会一致性;另一方面,法又是社会内部分化的产物,具有合意志性,以及基于社会对立基础上的社会强制性。正是由于法同时兼有这种合规律性、合意志性与社会强制性,并以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等国家权力结构及暴力设施(军队、警察、监狱等)为后盾,使得它在确认、保障或引导和型构社会价值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和极大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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