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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族性格看美国的法制创新

  

  其次,美国人不但求实,更注意创新。“屁股坐不住是他们的主要形象。”{25}80“对任何事情都愿意试一试。”“他们不喜欢老一套,总喜爱花样翻新。”{21}15他们爱干别人不曾干过的事情,除法律外,其他一切传统和先例,他们都认为是障碍,对新奇事物则乐于接受挑战。他们认为机会到处都有,于是大搞发明创造。因此,创新意识是美国人发明创造的力量源泉。


  

  这种创新意识也表现在法学领域。南北战争以后,美国法开始了对英国法进行全面改造、锐意创新的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美国法是通过因地制宜地移植和改造外来法律文化进而达到自主发展的目的的。但是,美国法对外来法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进行因地制宜的改造。美国对于英国法,无论是独立前遗留的,还是独立后引进的,均予以有选择地改造和利用。美国在走上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的同时,创立了许多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第一的法律制度。这些成果的取得,都与美国民族的注重创新的性格是分不开的,正因为如此,美国人创造了异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


  

  如今,在法制建设领域,美国人不断向法学理论及部门法提出新课题,促使人们去关心研究、探索和攻关,以便有所创造。对于法制建设重要基础的法学教育领域,美国民族也有独特的创新。在美国,大学中的法律院系担负起了培训未来法律职业者的任务,他们十分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不像英国大学法律教育的重视抽象概念及理论的模式,这些正是美国法制发展迅速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美国的法制发展与美国的民族性格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性。美国民族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经历了其他民族很少经历过的艰难险阻,形成了自己的独特性格,他们崇尚独立自主、勇于开拓进取,保持乐观自信和注重求实创新。这些性格特征交融在一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影响美国社会发展的力量。正由于美国民族具有取得成功的信心、坚忍不拔的毅力和奋发图强、不断创新的性格,才书写了美国社会经济繁荣、法制创新的辉煌历史。


【作者简介】
谢冬慧,安徽工业大学教授。
【注释】

众所周知,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性格,它是一个民族所具有的在一定历史传统和精神文化下所产生的品格特征和精神风貌。如果承认在一切社会活动中起作用的是人,并且承认人们的社会活动必然受到意识的影响的话,那么,得出一个民族的性格品质和精神风貌制约着该民族的发展的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在研究美国法制发展史时有必要从美国民族性格的角度去探讨。
这是对民族性格与法律关系的最精辟的表述。当然,绝对地突出和强调个人也培育了美国人的个人主义思想。但是,当时的个人主义是以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积极进取为特征的。这里有必要区别一下个人主义与自私自利:“在美国,个人主义指依靠个人力量,在正常的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谋取个人利益,英文原词是individualism,而自私自利是无所限制地攫取个人利益,它的英文原词是selfish。”参见罗敏:《论独立战争时期美国平等理论的两大基本思想》,《政治学研究》198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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